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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规则144清单

  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要求出售根据“证券法”注册的证券,除非证券或交易符合豁免注册的条件。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了一个安全港,允许“受限制证券”持有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在公开市场上转售其证券。为了依据规则144从代表股票转售的证书中删除图例,需要SEC律师的意见。

  第144条也适用于公开出售发行人的董事,执行官和其他“附属公司”持有的任何证券。规则144可能用于转售两种类型的证券:“限制”和“控制”证券。安全性既可以是受限制,也可以是控制安全性。规则144仅对受限制证券规定了持有期限。限制性证券是在不涉及公开发行的交易或交易链中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关联公司获得的证券。公开发行直接公开募股的发行人股东以及追求公开投资的反向并购的股东通常持有股份,但须符合144规则。

  控制证券由有资格成为发行人“附属公司”的人拥有。“附属公司”是指由发行人控制,受发行人控制或与发行人共同控制的人。尽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尚未确定某人是否为“关联公司”的标准,但“关联公司”通常包括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行使对公司施加影响的董事,执行官和主要股东。

  规则144不适用于最初由报告或未报告的空壳公司(与企业合并相关的空壳公司除外)或发行人之前发布的证券的转售,该发行人之前曾是报告或未报告的壳公司,除非发行人符合指定条件。只有满足以下条件,证券持有人才可以根据144规则的安全港转售证券:

  a)以前是报告或非报告空壳公司的证券发行人已不再是壳牌;

  b)证券发行人须遵守“交易法”第13或15(d)条的报告要求;

  c)证券发行人已提交了根据“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在过去12个月内(或在需要发行人的较短期间内)提交的所有报告和材料除表格8-K报告外,提交此类报告和材料); 及

  d)至少一种一年从发行日提交的当前表格10类型信息与SEC反映其作为不是一个壳公司的实体状态所经过的时间。

  下表总结了依据规则144对从未成为空壳公司的发行人的证券销售要求。

  报告发行人限制性证券关联公司或代表关联公司非关联公司销售的人员(并且在前三个月内未成为关联公司)

  在六个月的持有期间,

  不允许转售。在六个月的持有期后

  ,按照144规则的所有要求进行转售,包括:

  ·当前的公共信息,

  ·数量限制,

  ·股权证券的销售方式要求,以及

  ·表格144的归档。在六个月的持有期内

  没有转售允许的规则144下的证券。在六个月的持有期限之后但在一年之前

  允许无限制的公开转售,但当前的公共信息要求适用。持有一年后

  无限制公开转售证券; 不必遵守任何其他规则144要求,包括当前的公共信息。

  非报告发行人在一年的持有期内

  不允许转售。在一年的持有期间,

  不允许转售。

  限制性证券一年持有期

  后按照144规则的所有要求进行转售,包括:

  ·当前公开信息,

  ·数量限制,

  ·权益证券销售方式要求,

  ·表格144的提交。一年持有期限后

  允许无限次公开转售,无需遵守任何其他规则144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