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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关于刘勇与吕建国借款纠纷一案的诉讼方案

关于刘勇与吕建国借款纠纷一案的诉讼方案

刘勇先生:

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承蒙先生的委托,指派律师对贵方所提供的与吕建国借款纠纷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并充分听取了刘勇先生对案情的叙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律师根据现有材料结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律师代理参加诉讼,提出如下诉讼方案。


一、贵方所提供的材料

1、民事诉状

2、米泉市人民法院举证须知

3、2005年5月25日开庭传票

4、2001年5月15日《工程承包合同书》

5、2003年12月8日《结算单》

6、2002年8月20日振华钢模板厂《收条》

7、2004年3月23日乌鲁木齐郑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证明》

8、2004年3月22日乌鲁木齐市石湾陶瓷公司《证明》


二、本案当事人

原告吕建国、男、汉族、现年51岁、工作单位新疆宏泰建工集团,现住米泉市园艺场三队。

被告吐鲁番地区鑫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绿洲西路南6号。

被告刘勇、男、汉族、现年46岁,现住吐鲁番广汇文化园小区10号楼二单元202室。

被告游余林、男、汉族、现年45岁、现住吐鲁番市检察院左侧打字复印店即门面房3号。

被告薛怀礼、男、汉族、现年38岁、现住吐鲁番地区建筑公司家属院3栋4单元306室。

被告游德刚、南、汉族、现年42岁、住所地为米泉市民主路7巷16号。


三、关于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据原告吕建国所述:借款系吐鲁番地区鑫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履行建筑工程合同中发生,被告游德刚为借款业务的委托代理人,承担义务的主体应为吐鲁番地区鑫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勇、游余林和薛怀礼。那么,根据吕建国所述,本案的法律关系发生在吐鲁番市,合同履行地也在吐鲁番市,四名承担义务的主体住所地均在吐鲁番市,因此,本案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

根据原告吕建国所提交的证据,该民事关系发生在吐鲁番市,且被告均在吐鲁番市,由吐鲁番市人民法院审理,便于当事人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对于确定管辖权的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在原告,但现本案原告并未提供任何可以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

据上,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即吐鲁番市人民法院审理。

米泉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5日向贵方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按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答辩期内提出,即应在2005年6月9日前提出。

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已制作完毕,可由三位先生签字后于本月9日前递交米泉市人民法院。


四、现有资料所反映的事实和刘勇先生所反映的情况

根据刘勇先生提供的资料和反映的情况,基本事实为:

2001年5月15日,甲方吐鲁番地区建安总公司(昆仑)建筑公司与乙方游德刚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由甲方将吐鲁番广汇步行街工程承包给乙方,该工程合同书签订后,工程由游德刚负责施工,因该工程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方串通原告吕建国提起本次诉讼。

原告诉状中提出的企业改制和债权债务的承继情况是事实。但本案中原告所述的“借款事实”,吐鲁番地区鑫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刘勇游余林、薛怀礼均不知情,吐鲁番地区鑫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存在诉状中所述的授权游德刚向吕建国借款的事实,即公司没有向游德刚出具过授权委托书,也没有授意游德刚向吕建国借款,因此,该借款应该属游德刚个人行为,与吐鲁番地区鑫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刘勇、游余林、薛怀礼无关,同时,由于在承包合同书中已明确约定承包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游德刚负责,因此吕建国所述借款应由游德刚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另外,原告与游德刚所签订的结算单是2003年12月8日,而工程与2002年即已完工,吐鲁番地区鑫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刘勇、游余林、薛怀礼并不知晓,该借款是否用于本工程并无证据证实。


五、法律分析

本案所涉纠纷应为借款法律关系,本案的焦点是游德刚的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即应由吐鲁番地区鑫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刘勇、游余林、薛怀礼承担还款责任,还是应由游德刚个人承担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原告吕建国应承担吐鲁番地区鑫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游德刚借款的事实,但吕建国并无证据证明,即无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同时,也不存在表见代理的事实,即不能证明可以确信游德刚有权实施代理行为,因此,游德刚的借款行为应属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六、代理方案

代理律师要求现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吐鲁番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以上述法律分析的意见作为主要观点,有目的的搜集和整理证据资料,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答辩,要求法院依法驳回要求刘勇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刘勇先生参考,并请书面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兴江

吉学力

二○○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