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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外国公司的公共选择

  外国公司的公共选择

  寻求进入美国公共市场的外国公司在进行公开交易时有多种选择。通常,寻求从投资者筹集资金的外国公司在美国获得公共公司地位以吸引投资者。

  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可以根据1933年修订的“证券法”(“证券法”)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证券,从而完成公开发行。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有资格成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外国公司可以选择但没有义务使用在美国境外公司上市的外国公司可用的规则

  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外国公司有资格成为外国私人发行人,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3b-4(c)条的定义。

  细则3b-4(c)规定以下内容不具备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

  ♦发行人持有美国居民持有的50%以上的未投票表决证券;

  ♦发行人,其大多数执行官或董事是美国公民或居民;

  ♦发行人资产超过50%的发行人位于美国; 或

  ♦发行人的业务主要在美国

  对外国公司的有利财务报表要求

  只要财务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这些规则允许外国公司提供根据其本国而非GAAP编制的财务报表。

  外国公司在公共交易中

  的住所选择在美国上市时,外国公司可以选择其公司的住所。外国公司可以选择其在美国的本国,另一个国家或特定州。在某些情况下,外国公司建立一家美国公司作为子公司并注册该子公司的证券可能是有利的。或者,外国公司可以选择建立美国公司并使该外国公司成为美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提高外国公司进行公共交易的资本选择

  与国内发行人一样,外国公司可以在上市过程中获得多种筹集资金的方式。外国公司有资格使用“证券法”规则504的规则504,规则505和规则506以及规则S规定的注册豁免,用于其证券发行。

  外国发行人的SEC登记选择

  使用承销商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发行人可以在F-1表上注册首次公开募股(“IPO”)。外国公司也有资格进行直接公开发行(“直接公开发行”),允许公司通过直接向投资者出售证券而无需使用承销商来筹集资金。与IPO一样,进行直接公开募股的外国公司有资格在F-1表上注册证券。使用F-1允许外国公司利用SEC规则为外国公司提供使用符合IFRS的财务报表。

  对于外国公司,在诸如F-1表格的登记声明中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证券发行,消除了与反向并购交易和公共空壳公司相关的许多风险和费用,以及困扰涉及外国公共交易的耻辱感。发行人近年来。

  外国公司的双重上市对于

  在另一个国家公开的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双重上市提供了许多好处。这些好处包括在柏林证券交易所等其他交易所上市。

  美国存托凭证

  ADR可以在OTCMarkets,纳斯达克或其他交易所进行交易。如果公司作为非处方ADR 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进行交易,则不需要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通过ADR产品,外国公司将其股票存入美国存托银行。银行持有这些美国存托股票(ADS),并发行收据 - ADR。外国公司与美国存托银行之间的存款协议创建了一个赞助的ADR计划。该存款协议是使用专为外国发行人设计的F-6表格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美国上市公司

  对外国公司的好处外国公司在美国上市有很多好处。

  ♦进入美国资本市场,这仍然是世界上最大和最具流动性的市场;

  ♦提高与美国市场相关的知名度和声望; 和

  ♦吸引并通过基于股权的薪酬结构为他们提供公司的证券留住关键员工的能力。

  对于有资格成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外国公司,其他福利包括但不限于能够在表格20-F(或加拿大公司的40-F表格)上提交年度报告,而不是表格10-K,以及选项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公司本国的GAAP编制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