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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LCIA当事人指南(一)

  2016年4月4日,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发布了《当事人指南》(Notes for Parties),该指南旨在为全球的当事人参与LCIA仲裁程序提供指引。

  环中仲裁团队对该指南进行了翻译,本期“环中商事仲裁”与大家分享的是该指南的第一部分。(需特别说明的是,我们的翻译仅供学习交流之用,如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有不一致之处,以英文原文为准)

  1. 前言

  1. 本指南[1]旨在为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适用LCIA规则参与仲裁提供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仲裁程序的启动、答辩书的提交、仲裁庭的选定(包括快速组庭和指定紧急仲裁员的申请)、证据的出示和仲裁费用的决定。

  2. 本指南绝非旨在穷尽推进仲裁的“最佳做法”,也不是为了取代或解释LCIA仲裁规则。准确地说,本指南只是强调了那些当事人在参与仲裁过程中应当考虑的问题。

  3. LCIA秘书处成员可为当事人就与LCIA规则有关的程序问题提供协助,尽管我们不能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与当事人进行任何的单方书面联系。

  4. 有关LCIA的更多详情以及LCIA提供的服务(包括对调解程序和临时仲裁程序的管理),可访问LCIA官方网站:www.lcia.org。

  5. 如您对LCIA仲裁或本指南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发邮件至邮箱:casework@lcia.org。

  2. LCIA仲裁规则——概况

  6. LCIA仲裁规则是一套可供当事人约定采用的仲裁规则,该等规则可以为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提供框架。如果当事人选择LCIA仲裁规则,则可以获得的好处是LCIA作为一个仲裁机构可以管理仲裁程序,并可使仲裁过程更为高效地进行。

  7. LCIA仲裁规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适用于所有可仲裁的争议,无论该案件的仲裁地在何地、当事人来自哪个国家、采用何种语言仲裁或适用何种实体法。选择LCIA仲裁的当事人中,有大约85%来自英国以外(见LCIA报告,http://www.lcia.org/LCIA/reports.aspx)。

  8. 目前有效的LCIA仲裁规则是2014年版的仲裁规则(“2014年规则”),自2014年10月1日正式生效。除了其中的紧急仲裁员条款(后文将有讨论)之外,2014年规则适用于所有约定适用LCIA仲裁规则并在2014年10月1日(含当日)之后启动的仲裁案件,而不论据以提起仲裁的仲裁协议签订于何时。

  9. 对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启动的仲裁案件,以及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1998年1月1日生效的LCIA仲裁规则(“1998年规则”)的情况下(例如,当事人约定适用“仲裁协议签署时有效的LCIA仲裁规则”,而仲裁协议签署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1998年规则继续适用。

  10.为援引方便,且由于大部分的原则同等适用于两个版本的规则,因此本指南将该两个版本的规则通称为“规则”。但是,对于两个版本规则存在实质性不同之处,则会分别写明。

  11. 规则为当事人提供最先进的仲裁实践做法,包括:

  当事人和仲裁庭在就程序问题进行协商时享有最大程度的灵活性;

  委任仲裁员的速度和效率;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各自优点的结合;

  紧急程序,包括仲裁庭的快速组成(以及2014年规则下的“紧急仲裁员”);

  仲裁庭就自身管辖权作出决定的权力;

  仲裁代理人的道德指引(2014年规则的规定);

  仲裁庭就仲裁请求和费用命令提供担保以及批准临时和保全措施的权力;

  追加第三人的特别权力(以及2014年规则项下的“合并仲裁”);

  上诉权的丧失,以使当事人的争议获得终局解决;

  按小时计算费用,而不是按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费用;以及

  分阶段收取预付金,即当事人不必预先支付所有的仲裁费用。

  3. LCIA仲裁规则——适用范围

  12. 由于仲裁是一个基于合意而进行的过程,希望适用LCIA仲裁规则的当事人必须先与交易或争议的其他当事人约定(通常在签订合同或争议出现时)争议通过仲裁解决并适用LCIA规则。如果双方事先并不存在约定,一方当事人希望将争议提交LCIA仲裁,但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则LCIA将无法为当事人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

  13. LCIA推荐当事人使用的争议解决条款已在LCIA官方网站上发布,如您对该等条款及其修改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LCIA秘书处(casework@lcia.org)。

  14. 如果某一条款仅仅约定“在伦敦仲裁”,但并未提及LCIA,则不构成由LCIA进行机构仲裁的约定;相反,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的规定,该条款可能构成临时仲裁。不过,如果当事人根据该等条款希望适用LCIA规则或请求LCIA管理临时仲裁程序,则LCIA很乐意提供协助。

  15. 根据其他的某些仲裁条款,LCIA也乐意为当事人提供协助,哪怕该等条款并未提及LCIA的名称,例如,协议只提及了“伦敦仲裁院”(LCIA的旧称)。

  16. 如果仲裁条款约定“由‘伦敦商会’管理或指定”,则相应的职责也可能由LCIA承担。伦敦工商会(“协会”)章程第6.01条规定,当事人对协会规则的约定视为对LCIA规则的约定,同时章程第6.02条约定,如果某一争议由协会指定仲裁员,则协会主席可以自行决定其亲自指定还是由LCIA指定。

  17. 如果某一条款约定了似乎并不存在的仲裁机构,且申请人主张当事人的意图是将争议提交LCIA仲裁,经洽商LCIA仲裁院,如果LCIA秘书处认为申请人将来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让仲裁庭确信该等仲裁条款确实约定的是适用LCIA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因此仲裁庭确实享有管辖权,则其可以对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予以登记。

  4. LCIA仲裁的启动

  18. 为启动规则项下的仲裁程序,一方当事人应当向LCIA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

  19. 一方当事人应将申请书提交给LCIA登记官Sarah Lancaster,并确保其包含或附有规则第1条所要求的所有信息或文件,包括:

  所有当事人的全称和所有联系信息;

  所有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的全称和所有联系信息;

  申请人援引的书面仲裁协议的全文以及任何相关书面合同文件的复印件;

  关于争议性质和具体情况的简要说明、预估的争议金额、申请人向其他仲裁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

  有关当事人已经书面同意或提议的仲裁程序事项的说明;

  如果仲裁协议要求当事人选定某些人员,则应写明申请人选定的人员的全称和联系信息;

  确认登记费已经或正在支付给LCIA(在LCIA实际收到该笔登记费之前,视为LCIA没有收到申请书,仲裁程序也没有启动);以及

  确认申请书的副本(以及所有的附属文件)已经或正在发送给所有其他当事人,并详细说明具体的送达方式(此后,根据2014年规则,尽快提交提交实际送达的书面证明)。

  20. 申请书并无标准格式。因此,只要确保规则第1条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信息均已提供,申请书的格式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我们通常希望申请书是一份大概四五页纸的概要式文件,而非详细的书面诉状,除非一方当事人希望将该等申请书视为其案件陈述书(见下文所述)。

  21. 申请人可以选择网上提交申请书(见下文所述)、邮寄纸质版申请书或将电子版申请书邮寄至邮箱casework@lcia.org。如果申请人提交纸质版申请书,则应提交2份或4份申请书(取决于仲裁协议约定的是一名独任仲裁员还是3人仲裁庭),以便LCIA有足够的纸质版申请书提供给已经选定的仲裁庭。

  22.申请人(而非LCIA)有义务采用规则第4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方式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所有被申请人。但是,当事人应注意的是,根据2014年规则第4条第3款的规定,通过电子方式(包括电子邮件和传真)送达只有发送至收件一方同意或指定的地址方为有效。

  23. 如上所述,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中确认其已经支付登记费。根据费用表的规定,目前登记费金额为1,750英镑,外加350英镑的增值税(如有)。如果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英国境内(或已经进行了英国增值税登记),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申请人是一个经营实体且有营业收入,但其住所地位于英国以外的欧盟其他地区,则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皇家税收与海关发布的指引,申请人需要将其欧盟增值税纳税登记号作为证据提交,否则就需要在英国缴纳增值税。如果申请人位于欧盟之外,则不需要缴纳任何增值税。

  24. 申请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票付款或信用卡(使用LCIA网上缴费系统或电话联系LCIA的财务团队)的方式支付登记费。如果申请人希望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登记费,申请人应当联系LCIA财务团队(发邮件至accounts@lcia.org),要求其提供LCIA银行账户的信息。

  25. 如前所述,根据规则第1条的规定,在LCIA实际支付登记费之前,视为申请书没有收到,仲裁程序也没有启动。因此,如果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登记费,最好在向LCIA提交申请书之前就转账支付该等费用。

  26. LCIA收到申请书和登记费后,会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仲裁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