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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LCIA当事人指南(二)

  2016年4月4日,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发布了《当事人指南》(Notes for Parties),该指南旨在为全球的当事人参与LCIA仲裁程序提供指引。

  环中仲裁团队对该指南进行了翻译,本期“环中商事仲裁”与大家分享的是该指南的第二部分。(需特别说明的是,我们的翻译仅供学习交流之用,如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有不一致之处,以英文原文为准)

  5. 网上提交仲裁申请、答复或紧急申请

  27.从2014年10月1日起,当事人可以通过新的网上文件提交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网址为:onlinefiling.lcia.org。答复、选任紧急仲裁员的申请以及快速组庭申请也可以在线提交。

  28.为使用在线文件提交系统,个人需要完成简单的注册程序,注册程序会产生唯一的用户名和密码,并可以提供各类线上表格。

  29.在线文件提交系统设计对用户非常友好,用户按步骤提交《仲裁规则》要求的所有信息即可。通过这种方式,这个系统对于不熟悉LCIA仲裁的当事人来说相当于一个清单备忘录,以提醒他们在仲裁申请或答复中(或在选任紧急仲裁员的申请以及快速组庭申请中)提交《仲裁规则》要求的所有信息。

  30.如果当事人不想使用在线系统中的交互式申请表,则可以将其请求制作成PDF文件并上传到系统中。如果您已经有了可以上传的PDF格式的申请文件,我们建议您不要同时填写交互式表格,以避免两个版本之间存在不一致的风险。

  31.在线提交选任紧急仲裁员的申请的当事人将被要求以信用卡支付的方式在线支付相关费用,以避免可能由增改支票金额或通过银行转账付款引起的延迟。

  32.提交快速组庭申请或答复不会产生单独的申请费。

  6. 对仲裁申请的答复

  33.如果一方当事人收到了仲裁申请,则其随后应当准备一份答复。

  34.根据2014年版《仲裁规则》第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程序启动之日起28日内提交答复(即从LCIA收到仲裁申请及登记费之日起28日内)。1998年版《仲裁规则》在这一点上有所不同,该规则规定了被申请人应当在其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复,而不取决于LCIA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

  35.如果被申请人未提交答复(或其中的一部分),并不会阻碍被申请人在仲裁中否认对方的请求、提出抗辩或交叉请求。然而,在按照约定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及时提交答复(或选定仲裁员),将构成对选定或提名仲裁员权利的不可撤销的放弃。

  36.《仲裁规则》第2条的规定了答复应当包含的信息和文件。与仲裁申请一样,答复也没有预先设定的格式,尽管我们通常希望收到仅有几页纸的回复(除非当事人想将答复写成答辩书)。因此,被申请人可以决定答复的形式,但要注意包含《仲裁规则》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37.根据2014年版《仲裁规则》,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院可以自行决定延长答复送达的期限:仲裁院可能会在一些情况下考虑延长该期限是否合适,例如,仲裁程序的启动以及申请人将仲裁申请送达给被申请书人时存在冗长的延迟。

  7. 选定仲裁员

  38.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时间,否则仲裁院将在收到答复之后立即开启仲裁庭的任命程序;在没有收到答复的情况下,在答辩期届满7日后开启。

  39.每个案件的组庭时间是不同的,它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需要指定仲裁员的数量;候选仲裁员就其独立性声明和是否有时间作出回复所需要的时间;候选仲裁员作出的披露;当事人就仲裁庭成员的选择所约定的机制(例如列举名单的程序)以及该机制中的时间安排。

  40.《仲裁规则》中默认由仲裁院指定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希望获得选择仲裁员的权利,需要与其他当事人协商一致:在仲裁协议中有适当的表述,或者双方在争议发生时一致同意由当事人提名仲裁员。

  41.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由当事人提名仲裁员,但仍希望参与仲裁员的指定,仲裁院愿意向当事人提供一个列有一些合适的候选人的名单,供当事人讨论。当事人可以从该名单中提名一个经双方同意的候选人,或者各自将名单上的候选人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列。

  42.或者,当事人可以向仲裁院提交他们认为仲裁员应当具备的品质和资质。

  43.根据《仲裁规则》,仲裁院是正式指定仲裁员的主体,不论是否有当事人提名。这一规定保证了仲裁院可以在确认仲裁庭的任命前,与每一位候选人确认他们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并且,根据2014年版《仲裁规则》,具备迅速而有效地推进仲裁程序的时间。

  44.当需要由仲裁院选择仲裁员或提供候选人名单时,基于仲裁院及秘书处高级成员的丰富经验,以及关于中立仲裁员的庞大的数据库,仲裁院是是最适合的。

  45.在各种情况下,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名了仲裁员,仲裁院关于指定仲裁员的基本程序如下(第d, e, g步骤在当事人提名的情况下省略):

  a) 仲裁院秘书处审核仲裁申请及所附的合同性文件,以及答复(如有);

  b) 准备案件摘要;

  c) 建立仲裁员所具备资质的重要标准;

  d) 根据上述标准在仲裁院的仲裁员数据库中筛选,根据检索结果及秘书处自身的丰富经验拟定一份初始名单;

  e) 秘书处不会仅限于数据库,在适当的情况下,也会在进一步推荐时考虑其他的资源;

  f) 案件摘要、相关文件以及候选仲裁员的名单和简历会被送至一位仲裁院的高级成员(仲裁院院长或副院长);

  g) 仲裁院的高级成员向秘书处提出建议,指出秘书处应当联系哪(些)位仲裁员(不需要从秘书处提供的名单中选择,但实际情况下通常源自该名单),以进一步确定他们的时间和接受指定的意愿,仲裁院将确定这一案件中仲裁员的最高费率;

  h) 在当事人提名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院会根据冲突调查的结果对被提名的人选是否合适提出建议;

  i) 秘书处向候选仲裁员发送案件梗概,并询问其是否愿意且能够接受指定;

  j) 一旦候选仲裁员对其服务能力、独立性和中立性进行了确认,并同意了仲裁院提出的最高费率(仲裁院可以按照当前的水平设定最高费率,根据费率表,最高为450镑每小时),秘书处会准备一份任命表;

  k) 仲裁院的高级成员正式任命仲裁庭,秘书处会向当事人发出关于此任命的通知。

  46.如果当事人已经共同要求LCIA提供仲裁员候选人的名单(当事人将通过直接协商或UNCITRAL规则项下的名单法从该等名单中选定仲裁庭成员),则上述选定程序适用于所有将被列入名单的候选人,以确保在该等名单发送给当事人之前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已经确认愿意且有能力接受指定,且LCIA仲裁院已经事先对该等指定进行了批准。

  47.LCIA应确保每一位仲裁员在经验、专业和语言方面均有适当的资格,同时还应注意当事人在其协议和/或仲裁申请书以及答复中明确的任何其他标准。

  48.对于三人仲裁庭,LCIA应确保他们之间在经验、资格和资历方面的平衡;特别要注意的是,首席仲裁员应具备何种素质,以与其他仲裁员互补。此外,LCIA还应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和文化背景,以减少冲突,并将案件的性质(包括争议金额、寻求救济的性质以及技术和法律方面的复杂性)纳入考量范围。

  49.LCIA应通过各种形式尽力保持选定的候选人之间的差异性,包括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在初次选定时扩大仲裁员候选人的范围。

  50.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或LCIA仲裁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仲裁庭有必要由3人组成外,仲裁员人数倾向于1人。

  51.根据规则第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则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不能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国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