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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LCIA当事人指南(三)

  2016年4月4日,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发布了《当事人指南》(Notes for Parties),该指南旨在为全球的当事人参与LCIA仲裁程序提供指引。

  环中仲裁团队对该指南进行了翻译,本期“环中商事仲裁”与大家分享的是该指南的第三部分。(需特别说明的是,我们的翻译仅供学习交流之用,如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有不一致之处,以英文原文为准)

  8. 紧急案件——仲裁庭的快速组成

  52.如前所述,在所有的案件中,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或提交该等答复的期限已经届满后,LCIA仲裁院均会立即指定仲裁员,以组成仲裁庭。

  53. 但是,在少数案件中,特殊的紧迫性使得一方当事人希望能立即组庭。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答复提交的同时或之后可以存在紧急情况为由申请快速组庭。

  54. 根据规则第9条的规定申请快速组庭的一方当事人应说明需要产生快速组庭的特殊紧迫性的具体原因。某种情形是否构成特殊紧迫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通常可能包括以下情形,例如,如果不在某一日期就某些问题作出裁决或命令,则申请人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详见LCIA发布的《紧急程序指引》)。通常情况下(尽管并非必须),申请人提交快速组庭的同时,会申请规则第25条项下的紧急临时救济。

  55. 快速组庭和紧急仲裁员的规定并非相互排斥,这意味着在适当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可以在申请快速组庭的期间,申请指定一名紧急仲裁员(详见下文所述)。

  56. 收到快速组庭的申请后,秘书处会征询LCIA仲裁院的一名高级成员的意见,后者通常会让对方当事人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作出答复。但是,LCIA仲裁院并无义务听取对方当事人的评论意见,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作出答复,则LCIA仲裁院可以继续推进仲裁程序。

  57. 如果LCIA仲裁院的高级成员采纳了申请人关于存在特殊紧迫性的主张,则LCIA仲裁院将尽快组庭。该等高级成员也可以决定缩短提交答复或指定仲裁员的时间。

  58. 一经指定,仲裁庭将与当事人确定需要适用的仲裁程序。在快速组庭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决定适用快速程序,尽管仲裁庭并无此项义务。

  59. 关于快速组庭的更多信息,详见LCIA发布的《紧急程序指引》。

  9. 紧急案件——2014年规则下的紧急仲裁员程序

  60. 作为对快速组庭规定的补充,2014年规则引入了新的紧急仲裁员程序。

  61. 2014年规则第9B条规定的紧急仲裁员程序仅仅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而非像2014年规则中的其他条款那样适用于该日或之后开始的仲裁程序)。但是,对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签订的仲裁协议,当事人也可以明确约定在仲裁中适用该等规定。

  62.与快速组庭不同的是,紧急仲裁员程序允许一方当事人申请指定一名临时的独任仲裁员,其职责是在审理案件实体问题的仲裁庭组成之前,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紧急临时救济申请。在申请中,当事人必须说明存在指定紧急仲裁员的紧迫性的具体理由和申请临时救济的具体请求及其原因。

  63. 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应使用LCIA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表格(网址:http://onlinefiling.lcia.org),并确保其已经支付了根据费用表确定的特别费用(目前的金额为28000英镑,另需缴纳增值税),该等费用可以使用信用卡在网上支付。

  64. 如果LCIA仲裁院批准了指定紧急仲裁员的申请,则会有一个较短的期限供LCIA指定仲裁员候选人并供紧急仲裁员随后作出其决定(可以采取命令或裁决的形式)。

  65. 2014年规则第9B条明确,紧急仲裁员规定不影响当事人向内国法院申请任何临时或保全措施的权利(如其有此意愿)。

  66. 关于紧急仲裁员规定的更多信息,详见LCIA发布的《紧急程序指引》。

  10. 制定仲裁时间表

  67. 仲裁庭一旦组成,LCIA将书面通知当事人。秘书处也会将LCIA掌握的与仲裁有关的背景信息书面告知仲裁庭,并让仲裁庭尽快与当事人联系,以对将来要进行的仲裁程序进行讨论。

  68. 根据2014年规则第14条的规定,仲裁庭和当事人最好在仲裁庭组成后的21天内进行联系。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仲裁的进行达成一致,仲裁庭可以自行制定仲裁时间表,但应牢记其有义务公平、公正地行事,并以公平、高效和快捷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69. 如果当事人未就任何提议达成一致,且仲裁庭也没有作出其他命令,则适用规则第15条规定的默认时间表。该等默认时间表的第一步就是,申请人应在收到LCIA发出的组庭通知后28天内(1998年规则规定的是30天内)提交其选择将仲裁申请书作为案件陈述书的书面声明或直接提交其案件陈述书。案件陈述书应足够详尽地列明相关事实和法律主张,以及所请求的救济的主要内容,并附上所有必要的文件。

  70. 一份清晰的时间表(不论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时间表还是规则第15条规定的默认时间表)可以让LCIA监控并确保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在裁决的准备场合也是出于同样目的,根据2014年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其预计作出裁决的时间告知当事人和LCIA(详见下文所述)。

  11.书面证据的使用

  71. 在提交请求书或答辩书的同时,当事人应一并附上所有必要文件的复印件。

  72. 如果一方当事人希望证人作证以支持其主张,则其应告知仲裁庭。仲裁庭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交书面的证词(无论是以签署声明的方式还是其他方式),且根据规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仲裁庭可以决定双方当事人交换书面证词以及将该等书面证词提交给仲裁庭的时间、方式和形式。

  73. 正如2014年规则所强调的那样,一方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不得故意诱导或协助证人作出错误的证词,也不得故意隐瞒或协助隐瞒任何文件。

  74. 根据规则的规定,仲裁庭有权自行拒绝接收或限制证人的书面和口头证词(无论是事实证人还是专家证人)。

  12. 要求开庭审理的权利

  75. 根据规则第19条的规定,在仲裁的任何合适阶段,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已经书面同意只进行书面审理。

  76. 仲裁庭有权自行决定开庭的进行,包括适用任何期限,以及开庭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77. 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LCIA的所有仲裁案件均应不公开审理。

  13. LCIA仲裁案件的代理

  78. 尽管许多当事人会选择让律师为他们提供建议,并代表其参与仲裁程序,但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LCIA仲裁案件并非强制性要求。

  79. 相反,根据规则第18条的规定,任何经当事人合法授权的人均可以代理该当事人参与仲裁案件。LCIA或仲裁庭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已经给予其仲裁代理人授权的证据。

  80. 2014年规则引入了关于代理的新规定。2014年规则第18条第5款要求每一方当事人确保其委托的仲裁代理人均同意规则附件中的指引。该等指引旨在让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更好、更平等地进行仲裁,确保仲裁代理人不会从事任何企图为仲裁的进行制造障碍或使裁决的终局性受到损害的行为。

  81. 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违反了上述指引,如果仲裁庭认为该等主张能够成立,则其可以签发一份书面的谴责,针对该代理人将来的行为发出书面警告,或采取任何其他必要的措施,以履行其公平、公正地从事并采用适合的程序避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延迟和费用的义务。

  82. 根据2014年规则第18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打算变更或增加其委托的仲裁代理人,则其应通知仲裁庭。仲裁庭如果认为该等变更或增加有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或其他类似情形并影响仲裁庭的组成或裁决的终局性,则可以不予批准该等变更或增加请求。

  83. 在决定是否批准上述请求时,仲裁庭应对一些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包括当事人可以由其委托的代理人代理参与仲裁程序这一一般原则、仲裁已经进行的阶段、维持仲裁庭组成的益处以及因该等变更或增加而可能浪费的费用或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