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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规则144适当的当前公共信息要求

  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144(c)条(“证券法”)要求依赖规则144的上市公司的股东满足其当前的充分公共信息要求。要求取决于发行人是报告公司还是非报告公司。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公司l适当的当前公共信息

  如果发行人拥有根据“证券法”或“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注册的证券,则必须至少在90天之前遵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要求。在销售之前的十二个月内,或者在发行人被要求提交报告符合当前公共信息要求的较短期限内,已经提交了销售并提交了所有报告。

  非报告公司l适当的当前公共信息

  如果发行人是符合“交易法”规则15c2-11的信息要求的非报告公司,则其符合当前适当的公共信息要求。

  规则15c2-11 l适当的现行公共信息

  规则15c2-11要求经纪人或经销商在输入报价信息之前在其记录中指定了有关发行人的信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表示,如果发行人向其股东,经纪人,做市商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传播此类指定信息,则将满足规则15c2-11的要求。

  规则15c2-11要求披露以下信息:

  ●发行人及其前身的确切名称;

  ●主要执行办公室的地址;

  ●公司成立的国家,如果是公司;

  ●所引用证券的确切标题和类别;

  ●证券的票面价值或规定价值;

  ●截至发行人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末的已发行证券的股份数量或总额;

  ●转移代理的名称和地址;

  ●发行人业务的性质;

  ●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

  ●发行人设施的性质和范围;

  ●首席执行官的名称和发行人董事会成员;

  ●发行人最近的资产负债表,损益和留存收益报表;

  ●发行人或其前身已经存在的前两个财政年度部分的类似财务信息;

  ●经纪人,交易商或任何关联人士是直接或间接与发行人有关联的; 和

  ●报价是直接还是间接代表发行人或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其他人直接或间接提交或公布的,直接或间接是10%以上未偿还单位的受益所有人或任何股权担保的股份。发行人,如果是的话,该人的姓名,以及根据证券法对代表该人销售该等证券的任何豁免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