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发声之地,很多人借助互联网发广告、提问题、做宣传。这里也不免会有些激进的人,在网络平台中进行辱骂,或者在评论中带有侮辱的言语等。这样的行为,法律管吗?今天我们就介绍一起在互联网上发生的寻衅滋事罪。
崔某是某村村民,从事家电维修、出售家电的工作。2018年8月,崔某到“贴吧”上打了一个广告:“修理和出售空调、家电、洗衣机,联系人崔某,电话138xxxxxx”。
两天过去了,崔某未接到任何人电话咨询。他有点纳闷,登录此贴吧一看,前两天发的帖子竟被删除了。
崔某怒火中烧,于是便在这个贴吧上骂了管理员,内容粗俗鄙陋,言辞中带有严重的侮辱、人身攻击和恐吓。
刚开始贴吧管理员未予理会,只是删除了崔某侮辱谩骂的帖子。但崔某不仅没罢手,反而变本加厉,连续在这个贴吧里发布了数十条辱骂管理员的帖子。
此贴吧有近77万人关注,辱骂的帖子迅速在贴吧内引起热议和转发,影响了徐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并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被逼无奈,徐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本案崔某利用互联网对徐某进行辱骂和威胁,并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大家都知道,网络群体很难知道事情的真相,谁表现的气愤,谁就可能引起群众的同情。
徐某作为此贴吧的管理员,有管理贴吧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删除帖子的权利。也许徐某删除帖子的行为欠妥,但崔某数十条辱骂的帖子,严重侵犯了徐某的权利。
也许网络群众并不知道事情真相,崔某的帖子会误导网络群众,大家会跟着一起气愤,也许还会一起辱骂。这对徐某的生活定然产生巨大的影响。在我们现如今的社会里,唾沫也是可以淹死人的。
那么,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构成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主要从以下2个方面进行考虑: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
另外,本罪要求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崔某在有77万人关注的网络贴吧内,发布数十条对徐某进行辱骂和威胁的帖子,主观是故意,目的是利用信息网络对徐某进行报复,“辱骂贴”在贴吧内引起了热议和转发,不仅对徐某本身带来了压力和伤害,也破坏了此贴吧场所的正常秩序,属于破坏社会秩序,构成情节恶劣。故崔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在贴吧内多次发帖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虽然我们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没有绝对自由的权利。如果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进行侮辱、辱骂,不管是在网络空间还是在现实社会,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产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后果,依法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