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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龙井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

  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如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购房者和开发商必须订有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递交仲裁解决。如果双方中有一方不愿将纠纷递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

  (4)行政解决。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就方式而言

  龙井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如在房产过户之前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知晓处分人无处分权的,此时第三人就由善意转化为恶意。因此,合同不履行完毕,是不适合对第三人进行判断的,或者说对第三人无实际价值,因为此时第三人只享有请求权。

  由此,对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的判断应确定两个标准:一是时间判断标准;二是价值判断标准。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履行完毕可作为判断的时间标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一般是以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为判断标准的。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

  龙井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3)仲裁解决。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做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不受行政、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仲裁会与行政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在处理房地产买卖纠纷的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私下买卖,凡私下买卖的,其买卖关系一律无效。

  对房地产买卖纠纷,有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的由人民法院审理。为保证买卖纠纷的妥善处理,有关当事人还应积极向处理纠纷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审理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件:

  (1)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中介人的姓名、年龄、地址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已办理了产权转移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龙井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并对交易惯作出合乎逻辑的阐述,防止交易惯成为法官个人主观认识的“交易惯”,进而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房地产交易中,以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为交易对象,一般不会出现善意第三人,但有时因共有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采取不当手段而获得房产部门的登记,或者在遗产未分割时即被他人以侵权的方式卖掉,那么当第三人购买此房屋时,对该第三人是否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而保护其权利?对善意第三人的认定应有严格的要求。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