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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区法院在反托拉斯案件中犯下的最大错误是什么?

  本文描述了联邦审判法院有时如何混淆反垄断案件的诉讼标准。

  我不会隐藏球; 我只想告诉你答案:联邦地区法院决定驳回反托拉斯案的动议,往往将简易判决标准应用于阴谋指控,特别是在遇到非平行行为案件时。

  这不是科学的或经验性的 - 这是我的观察,并且足以解决一个问题 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在过去几年里一直抱怨它。

  由于Bell Atlantic诉Twombly一案,驳回反托拉斯阴谋标准的动议是公平的,有些令人困惑。你可以在这里阅读我之前关于Twombly和恳求标准的文章。

  在美国最高法院于2007年裁定Twombly之前,法院对反驳诉讼提出了非常恭敬的标准,包括阴谋指控。

  法院曾经遵循旧的最高法院案件,称为康利诉吉布森案(1957年)(你会发现许多甚至大多数案件引用了Twombly之前的决议)。根据康利的说法,如果投诉表明事实使原告可以证明其法律主张是“可以想象的”,那么投诉就满足了特殊要求。如果原告可以证明 - 一个着名的短语 - “没有一套事实”来支持他或她的权利可以使原告获得救济的话,法院只能驳回诉讼请求。

  Twombly决定

  我记得当我第一次读到最高法院的Twombly决定时。苏特法官写了多数意见。当时,我和DLA Piper一起代表了In Re Insurance Brokerage Antitrust诉讼中的被告(这是一篇关于Bill Kolasky,他是联合防务组织领导人之一的诉讼的文章)。在一次动议解散简报会期间,案件仍在审判法庭审理。(通常当法院第一次驳回反托拉斯投诉时,它会在没有偏见的情况下进行修改,并允许修改,这将导致另一轮动议解雇简报)。

  我记得在明尼阿波利斯的一家咖啡店里看到这个案子 - 我想是Caribou Coffee - 在天空中。最高法院在5月下旬决定案件,因此明尼苏达州的天气可能最终升温 - 不知道为什么我在天空中,但这些路线往往是为了做好捷径。有时,如果你想集中注意力,那么离开办公室是一个很好的策略。

  可以说,Twombly对于当时的保险经纪公司反托拉斯案是一个非常大的交易。那是因为Twombly涉及一种叫做意识并行的情况(我们在这里也会描述)。

  这是一种常见的反托拉斯集体行动(应该失败),其中指名的原告声称竞争对手的被告 - 通常几乎是集中行业中的每个人 - 采取相同或类似的行动。原告没有任何指控或证据表明被告实际上达成了协议或共谋,但他们要求法院推断一个阴谋,因为“平行行为”。因此,这些被称为并行行为案件。

  通常情况下,集中市场中的竞争者会玩跟随领导者的游戏并复制彼此的行为,例如价格上涨等。他们在没有任何协议,阴谋甚至沟通的情况下这样做。他们只关注市场中发生的事情。有时会有一家特定的公司,通常是最大的公司,将开始价格上涨的旋转木马。这是有意识的并行性,本身并不违反反托拉斯法。

  因此,如果原告宣称竞争对手被告的并行行为,仅此而已,目前尚不清楚被告是否采取了同样的行动,因为他们同意了,或者因为他们只是从事有意识的并行行为(同样,并没有违反反托拉斯法)。

  这正是原告在Twombly所指控的,也是原告在In re Insurance Brokerage Antitrust诉讼多区诉讼(MDL)中所指称的。所以你可以理解为什么Twombly的一个突破性决定对我们的案件来说是一个大问题,而这恰好是在动议解雇简报中。

  在记忆通道上的旅行有点切线(但它可能会为你提供一些有用的背景)。

  大错误

  所以这就是问题:司徒苏特在Twombly的观点中包含一些来自简易判决决定(松下)的语言,法院用来解释为什么在有意识的平行主义案件中,原告的“提供串谋证据必须倾向于排除被告独立行事的可能性。“

  引用是无辜的。但一些地方法院要求反托拉斯原告提供关于排除独立行为的阴谋证据的指控。

  这种要求至少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首先,在反托拉斯阴谋案件中,面临解雇动议的原告很少有发现和共谋类型证据的好处 - 可能排除独立行为的那种 - 与被告。这就是为什么独立于执政的行为标准是在简要判断:发现已经发生。

  其次,一些法院甚至更进一步,在不涉及平行行为的案件中适用这一简易判决标准。也就是说,法院有时试图要求反托拉斯原告通过密谋已经建立协议的被告,或者在一致的基础上相互处理,或者甚至不是竞争对手,而是有垂直关系来排除独立行为。

  要求原告排除独立行为以满足共谋要素的标准是限制原告进行简易判决或审判,通常是在集体诉讼案件中,试图让一群竞争者对同时采取行动承担责任,没有实际的直接沟通或协议。该标准对于避免针对经济中每个寡头垄断市场的参与者的反垄断诉讼是必要的,并且有很多。

  值得赞扬的是,一些联邦上诉法院最近发现了这一常见错误并表达了自己的挫败感。

  例如,SD3,LLC诉布莱克和德克尔(美国)公司的第四巡回法院,801 F.3d 412(2015)解释说,“阴谋投诉的合理建议门槛仍远低于倾向于排除的范围简易判决的可能性标准。“(425)

  第四巡回法院还指出,”经常会要求后上诉法院纠正在反垄断案件中错误地进行这种过早称重行动的地区法院。“(425) 。法院指的是被告人要求法院确定合法的替代解释是否更有可能来自投诉的事实。

  在2013年First Circuit决定Evergreen Partnering Group Inc.诉Pactiv Corp.,720 F.3d 33中,法院对来自Twombly的下级法院“相当混乱”表示担忧:“不是由法院决定,在恳求阶段,这种推论比竞争推理更合理,因为这些问题适当留给了事实探究者。“(45)。

  与第四巡回法院一样,第一巡回法院指出,“在反垄断诉讼的最初阶段,不合理的高诉求要求的缓慢涌入,部分原因是判决在简易判决和审判后阶段评估反托拉斯诉讼的案例法,地方法院在这里做了。“

  如果您是地区法官或地区法官的法律助理,请不要将简易判决标准与驳回动议的标准混淆,特别是在评估反垄断共谋主张以外的其他事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