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页 > 拆迁维权 > >
案例
根据联邦反托拉斯法,垄断索赔的要素是什么?

  您或您的竞争对手是否在特定市场拥有垄断权?如果是这样,您的行为或行为可能会进入谢尔曼法案第2节 - 称为垄断行为。

  如果您在欧洲或美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而不是垄断,人们会将具有极端市场力量的公司称为“主导”。

  当然,成为垄断者或占主导地位(垄断是有利可图的)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您利用垄断权力或不正当地获取或增强您的市场力量,您可能会违反美国,欧盟或其他反托拉斯法和竞争法。

  在美国,“谢尔曼法案”第2条规定任何人(个人或实体)都是非法的“垄断几个州或外国的贸易或商业的任何部分。”但垄断本身并不违法。垄断者根据案情进行竞争也不违法。

  顺便说一句,我非正式地听到了欧洲被认为“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主导”的标签实际上削弱了他们参与典型竞争行为的能力,因为他们受到欧盟竞争管理机构的严格审查。

  在美国,垄断者有更大的灵活性,但他们仍然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并且可能随时面临诉讼或政府调查,即使他们不打算违反反托拉斯法。在垄断者的优点和排他性行为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

  以下是“谢尔曼法案”第2条规定的垄断要求的要素:

  在相关市场中拥有垄断权力。

  故意获取或维护该电源,以区别于优质产品,商业敏锐或历史事故造成的增长或发展。

  垄断力量在相关市场中的占有

  为了确定一个实体是否具有垄断权,法院和机构通常首先定义相关市场,然后分析该公司是否在该市场中具有“垄断”权力。

  但由于该分析的目的是弄清楚某些行为或安排是否会损害竞争或有可能这样做,因此对竞争产生实际不利影响的证据可能会消除对完整市场分析的需求。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这一点的信息,请阅读FTC诉印第安纳州牙医联合会(以及随后的案例法和评论)。现在我考虑一下,这应该是未来的博客文章。

  但是让我们暂时搁置这条路线并深入研究市场问题。

  什么是相关市场?

  第一步是定义 - 最好的 - 相关市场。本次查询分为两部分:(1)相关产品或服务市场; (2)相关地域市场。

  从本质上讲,您要做的是弄清楚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有效竞争领域。这并不总是容易的,因为有些产品不是彼此的完美替代品,但确实有竞争力。因此,例如,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是不同的产品,而且它们实现了类似但不相同的目的。如果一个人的价格上涨,它可能会对另一个人的需求产生一些影响,但有些人肯定会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和其他可以带回家的平板电脑(或两者都有,用于不同的用途)。

  关键是要解决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是否在同一个市场,而是要表明确定相关产品或服务市场并不容易。

  为此,法院通常会考虑(1)需求的交叉弹性和(2)一种产品与其他产品的互换性。

  需求的交叉弹性是经济术语,它考察了一种产品价格的变化将改变对另一种产品的需求的程度。因此,如果笔记本电脑的价格上涨了5%,那么平板电脑的价格涨幅会有多大?如果影响微不足道,则证明产品不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一种产品与其他产品的互换性考虑了更实际的因素,如产品的用途,特性等。

  还有一些子市场,在某些法院有点争议,但我们在这里不会深入探讨。有一个最高法院的案件,但多年前称为布朗鞋,描述了法院应该用来确定子市场边界的因素。

  我将引用布朗鞋案,因为无论使用哪个子市场,相同的因素都是标准产品市场定义的实用指南(超越定量经济学方法):“这种子市场的界限可以通过检查来确定诸如工业或公众认可的子市场作为单独的经济实体,产品的独特特征和用途,独特的生产设施,独特的客户,独特的价格,对价格变化的敏感性以及专业供应商等实用标志。“Brown Shoe Co. v美国,370 US 294,325(1962)。

  这些因素可能很重要,因为最高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反垄断的实际检验并拒绝“过度机械”的分析。也就是说,除了先前案例中提出的先前严格的教义测试之外,法院将越来越倾向于研究市场的经济现实(参见American Needle和NC Dental)。

  地理市场的范围也很重要,特别是在地理市场相对狭窄的医院和医疗保健反垄断案件中。

  地理市场分析可能包括一些定量分析。例如,SSNIP,您可以在FTC和DOJ提出的横向合并指南中阅读。

  法院将审查地理市场定义的其他因素包括,例如,竞争对手实际销售其产品的地方; 产品移动的难度(根据尺寸,易损性等); 影响产品流动的监管要求; 产品固有的运输限制或运输成本(即过重); 和其他因素。

  垄断力量

  定义相关产品和地域市场的成本往往是多少?在垄断案件中,确定被告实际上是否是垄断者。这就是要弄清楚某些行为是否能够实际上对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谢尔曼法案”第2节应该干扰市场的私人运作。

  垄断力量是控制价格(或产出)或排除受影响市场内竞争的力量。

  确定一个实体是否具有垄断力量的最常见方式是查看其市场份额。然而,将特定百分比设定为垄断的“必需”市场份额是危险的,因为它实际上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例如进入障碍。每种情况都有所不同。但是,对于垄断者而言,法院通常最终只有百分之七十左右。

  当然,这很重要,市场份额只是垄断力量的代表。如果原告或政府机构能够证明某实体正在行使垄断权,事实上,可能没有必要进行市场份额分析。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针对政府的行动可能涉及政府实体利用其对市场的控制来增强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在这个例子中,我们不需要分析市场份额来确定该实体是否具有垄断力量 - 我们可以看到它正在行使垄断力量。

  一旦法院判定被告是垄断者,就必须审查其是否涉嫌垄断行为。

  什么是垄断行为?

  正如我在本文开头附近提到的那样,拥有垄断权力本身并不违法。那是什么?

  正如法官制定的学说所描述的那样,故意获取或维持垄断权力 - 区别于由于优越的产品,商业敏锐或历史性事故而导致反垄断责任的增长或发展。

  但是,这是什么意思?

  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填写一本推测书。这个领域导致了法院,学者和其他评论家之间的巨大分歧。

  有一些简单的类别。如果该行为是一种排他性做法,根据反托拉斯法的不同规定通常是非法的 - 如排他性抵制,捆绑,某些独家交易 - 如果对竞争和反垄断损害有损害,垄断者可能是非法行为。

  当行为超出标准反垄断类别时,问题就更加困难了。在那种情况下,它变成了一种类似于其他谢尔曼法案例中的理性规则的分析。换句话说,法院将有效权衡行为的专业和反竞争方面。法院还将审视商业理由,并检查,例如,垄断者是否放弃短期利润以实现反竞争目的。

  最终,法院的问题是,除了反竞争目标之外,垄断者是否在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况下竞争优点或从事排他性行为。有时很难画出区分这两面的界限。

  有害垄断行为的一些例子包括虚假诉讼(以驱逐竞争对手 - 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共同主张),侵权行为,欺诈行为等。

  如果您试图确定您的公司或您的竞争对手是否从事垄断行为,简短的文章不足以给你真正的指导,你真的需要打电话给反托拉斯律师,因为这个问题是针对具体情况的。

  您还应该了解垄断主张的变化,如企图垄断,联合垄断和垄断垄断。这些元素略有不同,但是会遇到相同的核心问题。

  垄断声明并不容易制定或证明,但它们会给被告带来巨大风险,并需要非常谨慎和专业知识来提起诉讼。它们也是对我们的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迷人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