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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险公司的问题介绍
有关保险公司的问题介绍

【保险公司】有关保险公司的问题介绍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分为两大类型——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参见:insurance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保险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解散,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解散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决议;

(三)清算程序;

(四)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五)清算组组织及其负责人;

(六)资产分配计划;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受新业务,依法上缴保险许可证。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委托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中国保监会可以监督、指导清算工作。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其资产处分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或招标的方式;协议转让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险合同根据前款规定转让的,对长期人身保险条款的预定利率,中国保监会可以进行调整。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资不抵债的,应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保险公司破产程序进行,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许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在大中城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参与大型工程、卫星等特殊风险对同一保险标的共保,或其中至少一家保险公司已取得保险标的所在地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共保,可以不受经营区域范围限制。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工商企业或大型工程项目,保险公司可以异地承保:

(一)该企业或工程的各项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人民币五亿元。

(二)前项所列保险的保险费收入总和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公司可以以统括保单的形式承保异地业务:

(一)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法人所在地的保险机构,可以采用统括保单形式,承保有关异地保险业务。

(二)投保人的法人机构和主要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所在地在保险机构经营区域范围内,但部分项目或不独立核算的部分业务在异地的,该保险机构可以在承保当地业务时,以统括保单形式一并承保上述异地业务。

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不得接受未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不得向任何非法中介机构支付保险手续费、保险佣金或类似的费用。

保险公司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非正常降低保险费率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开展保险业务,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保险公司不得伪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信誉、声誉。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中国保监会、其他政府部门或法院的判决、处罚决定,攻击竞争对手,牟取商业利益。

保险公司不得以抢占市场为目的,劝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解除与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政府部门、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垄断性行业、部门或企业,非法排挤、阻碍其他保险公司正常开展保险业务活动。

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全面、客观、完整、真实。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广告宣传或其他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服务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载有保险公司的名称、咨询投诉电话及地址。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不得预测公司的盈利或红利以及保单分红、利差返还等不确定的保单利益;对保险产品的宣传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退保、退费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特别提示。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利率进行部分或片面的比较。

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前款规定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关联公司之间的保险、再保险业务;

(二)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担保和代理业务;

(三)关联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买卖或债权债务转移。

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任职的其他法人机构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