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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保障大家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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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一步保障大家合法权益

保监会26日发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6月12日开始实施的这份办法,对非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也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若保险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应披露交易对手、定价政策、交易目的、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结果的影响,独立董事的意见。

办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披露偿付能力信息,以保证公众知道公司的资金运行情况和偿付保单的能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要具体说明原因。此外,保险公司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也需披露。

保险公司应建立公司互联网网站,并将其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之一。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信息披露规定了不同的披露方式和时间:一是保险公司基本信息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网站披露,并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二是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三是重大事项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公司互联网网站。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性很强,市场要求保险公司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因此制定该办法,以进一步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险监管体系,提高保险市场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