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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仍待“精雕细
具体实施仍待“精雕细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具体实施仍待“精雕细琢”

《办法》同时对信息披露的具体方式和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保险公司如果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此外,保险公司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的披露时间。

“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在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谈及《办法》对市场主体的影响,有业内专家表示,《办法》颁布实施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以更充分的保障。“从近期来说,各公司所要进行的调整将是建立和完善内部信息披露制度,以实现与新《办法》各项规定的对接。”

但该专家同时强调,运用信息披露手段来进行监管,必须确保所公布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这就需要在很多细节上更加"精雕细琢"。举例来说,《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而是否"显著"该以何种标准来界定此外,与传统媒介不同,网站信息较易隐藏和更改,加之目前各保险公司的网站建设和维护水平参差不齐,各家保险公司是否都能够做到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这一点也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