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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陷阱有哪些 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商品房买卖因合同陷阱导致的纠纷事件屡见不鲜,对于购房者来说,大多数都对合同的内容不了解。很多购房者签订合同时都不重视里面的条款内容,一些纠纷麻烦也就找房了门。为了帮助购房者不被欺骗,下面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合同陷阱的实例,希望能让大家正确的规避风险。

  一、单方扩大解约权

  实例1:《居商品房认购书》中规定:“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内未能依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认购书,并不退还定金。”

  实例2:《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中规定,“认购方应在年月日之前,前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者视同违约,且开发商不会另行催告,本协议自然作废。”

  以上这两个条款内容就是在单方扩大解约权,合同的订立或解除是必须要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据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买家若存在延迟履行债务,卖家应当予以催告,催告后,买受人还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方可解约。

  除此之外,上述条款内容中的“违反任何条款”、“未能依时签署”这种表述是不具体的。这种做法实际在客观上隐瞒了导致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多种情况,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经营者自身责任等。故意排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或经催告履行债务的可能。

  因此,上面这两个条款的内容实际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单方面的扩大了经营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还剥夺了了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避免签订这样的条款。

  二、任意使用免责权

  实例:某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规定: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