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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丈夫 - 妻子关系的两个特权:保密通信和拒绝在刑事诉讼中作证 - 正如我们在2008年的一篇文章中指出的那样,德克萨斯州有两种婚姻/配偶特权:规则504(a)所定义的保密通信特权并且有权在德克萨斯证据规则第504(b)条规定的刑事审判中作证。

  规则504(a)(1)将配偶特权定义为“通信”,如果由任何人私下向该配偶提供,并且不打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则该“通信”是“保密”。可以“由该人或该人的监护人或代表或由该人代表的配偶”提出“,”规则504(a)(4)所定义的两个例外:1)该特权可能不会被要求全部或部分,如果通信是为了使任何人能够或帮助任何人犯下或计划犯罪或欺诈; (2)在当事人被指控的行为的诉讼中,不得要求享有特权,如果证明该行为是对配偶,任何未成年子女或配偶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或在刑事诉讼中,被控犯罪是重婚罪。

  在案例法和成文法中,配偶特权在德克萨斯州有着悠久的历史。1911年,“民事诉讼法”第794条将配偶特权定义如下:

  “无论如何,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在结婚时都不能证明通讯是相互作出的; 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中作出的任何此类来文不再作证的,除非是因为某项罪行而被起诉的罪行,否则他们也不得; 而妻子向丈夫或丈夫向妻子作出的声明或通讯,可以减轻或证明任何一方受到审讯的罪行。

  在刑事方面,这项特权是如第795规定了更明确:“丈夫和妻子可以在刑事行动,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对其他所犯的罪行的见证。”

  中的显著差异这两个法规就是艺术。794通过给予配偶特权来排除配偶之间的通信,从而需要获得使其有效的特权,而Art。795创造了绝对的特权,阻止一方配偶对另一方作出不利的证词。

  这两个特权法规几乎逐字逐句地追溯到1881年以前的“刑事诉讼法典”中的特权。然后,在1925年,“刑事诉讼法”通过第714条将艺术融合在一起。794和795.与所有以前的法规一样,丈夫/妻子可以作为对方的证人,但在“无论如何”中,他们可以对另一方作证,除非是对一个人犯下的罪行进行起诉。 “妻子不能对她的丈夫作证的基本原则(一位丈夫作证反对妻子很少或根本没有兴趣形成特权),这种原则在德克萨斯州的法理学中得到了坚定的支持。这种特权不能放弃; 事实上,即使丈夫同意妻子作证,她也被视为“无能的证人”。

  而且,在1965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其中包括Art。714成为艺术。38.11,其中提供:

  “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不会在结婚时就一方与另一方所作的通讯作证。在任何情况下,婚姻关系终止后,丈夫和妻子都不得在婚姻关系存在时作出任何此类来文的证人,除非一方或另一方因犯罪和声明或通讯而受审。由妻子向丈夫或丈夫向妻子提出的,可以减轻或证明罪行。在所有刑事诉讼中,丈夫和妻子可以作为对方的证人,但除下文规定外,他们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刑事诉讼中相互作证。然而,

  显然,20世纪60年代中期对家庭中儿童遭受身体虐待和性虐待的社会开创性意识是立法机关在涉及1)针对16岁以下儿童的殴打或暴力案件中使其成为“主管证人”的主要动机。 ; 2)乱伦儿童; 3)妻子/孩子遗弃和拒绝支持孩子。对家庭的关注也影响了立法者改变艺术。714语言“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刑事诉讼中相互作证,因为他们犯了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犯下的罪行”。38.11除上述情况外,丈夫/妻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另一方作出的刑事诉讼作证而另一方作证”的语言。

  立法机关于1973年修改了Art。38.11禁止特权“在任何情况下,[配偶]被指控重婚,或者在任何情况下,其中任何一方被指控干涉儿童监护......”

  值得注意的是,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在“礼仪配偶”和“普通法配偶”之间划出了不同的法理标准。在伯恩斯诉州政府中,法院认为这是一个自动的“可逆错误”。甚至可以将“礼仪配偶”称为证人席的刑事案件,而在Hightower诉州内,在“普通法配偶”被禁止作证之前,法官或陪审团必须确定普通法婚姻实际上存在,并且它是双方特有的。这迫使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目前已成为男女双方的协议,根据协议生活在一起并作为夫妻同居,并以公夫和妻子的身份彼此隔离。”这为驳船创建了一个小通道。如果国家称普通法妻子为其丈夫作证,Krzesinki诉州的刑事上诉法院表示,丈夫必须在陪审团面前提出上述普通法婚姻要素的“证据”。该问题已提交给陪审团,并附有关于这些要素的说明。如果陪审团发现这些因素存在,那么根据审判法官的指示,他们不得不无视普通法妻子的证词。

  然后在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判Trammel诉美国案,其中认为普通法配偶特权仅适用于证人配偶,该配偶可能被迫作证或被取消作证。值得注意的是,特拉梅尔只处理法院制裁的特权,并没有按照法规处理包括德克萨斯州在内的八个州所承认的特权。尽管如此,特拉梅尔清楚地反映出,法院和州立法机构都认识到需要改革并使“丈夫 - 妻子的证言特权”现代化。

  德克萨斯州于1986年采取了这一步骤,当时新的德克萨斯证据规则生效,规则504取代了Art。38.11。刑事上诉法院迅速决定弗里曼诉国家,其中认为第504条规则“并不禁止配偶自愿为国家作证,即使是被告的反对。”

  这个国家仍然存在着一场酝酿中的争论。关于配偶特权是否应该被完全抛弃为过时。我们不准备走那么远。我们支持这一前提,即特权不应保护配偶或其家人的刑事虐待。但我们也相信配偶之间私人通信的神圣性 - 这些通信不应自愿或通过强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