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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为何大陆法系律师不需要布拉格规则?

  2018年4月8日,《国际仲裁取证规则草案》发布,也称“布拉格规则”。不同于IBA取证规则,布拉格规则据称采取了一种纠问式的模式(follow an inquisitorial approach),旨在使仲裁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布拉格规则的发布引起世界范围内仲裁界人士的广泛讨论。Michal Kocur律师发表的一篇题为“Why Civil Law Lawyers Do Not Need the Prague Rules”的文章针对布拉格规则的主要特点进行了批判性的评论。虽然该文言辞犀利,但不乏客观理性的分析。环中仲裁团队对该文进行了编译,以供大家讨论。

  为学习、讨论之目的,环中仲裁团队编译了该文,以飨读者诸君。(需特别说明的是,我们的编译仅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有认为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

  近期,国际仲裁取证规则草案(“布拉格规则”)成为欧洲各大仲裁会议中频繁出现的话题。几乎每一周都有针对布拉格规则进行陈述或辩论的邀请。那么这些规则究竟是怎样的?简而言之,布拉格规则是一套与大陆法系更接近的规则,旨在取代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IBA规则”)。布拉格规则的最终文本将于2018年12月发布。为了理解布拉格规则的理论依据,最好的办法是引用该规则正文前的“工作组说明”(Note of the Working Group):

  (......)从大陆法系的角度来看,IBA规则仍然更为接近普通法传统,因为它们在证据披露、事实证人和当事人指定的专家上采用了对抗性更强的方式。此外,当事人有权交叉盘问证人几乎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除此之外,为避免裁决受到挑战,许多仲裁员不愿意积极地管理仲裁程序,包括早期对争议焦点的确定以及对该等问题进行处理。

  这些因素严重增加了仲裁的成本,而其效率有时颇受质疑。例如,大多数评论者都承认,证据披露几乎并不能使真相公之于众。同样,许多评论者也对事实证人的作用以及当事人指定的专家的中立性表示怀疑。这些程序性特征在欧洲大陆,拉丁美洲,中东和亚洲等地区都没有像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那样被知晓或使用。

  鉴于上述所有情况,布拉格规则的起草者认为,制定以纠问式程序为基础的取证规则并使仲裁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将有助于提高国际仲裁的效率。

  通过采取更倾向于纠问式的模式,新的规则将有助于各方及仲裁庭减少仲裁的耗时和费用。

  简而言之,布拉格规则的目的是提高国际仲裁的效率,即减少时间和费用对仲裁影响。正如规则的起草人所指出,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障碍一方面是普通法的特征,例如证据披露,对证人的交叉盘问以及由当事人指派的专家出具的意见,另一方面是仲裁员怠于积极管理仲裁程序。而实现提高效率这一目标的手段是对普通法特征的限制和引入纠问式的程序。

  错误的前提,错误的结论

  上述理论依据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如果使用得当,证据披露,对证人的交叉盘问,以当事人指定专家的意见这一形式呈现的证据,以及其他普通法特征,并不是造成国际仲裁效率低下的原因。缺乏强有力的案件管理才是导致程序拖延和成本增加的罪魁祸首。例如,如果仲裁庭对证据披露或交叉盘问处理不当,则几乎必然会增加仲裁的费用和时间,但这些原因并不足以导致对这些制度的废止或严格限制。布拉格规则的起草者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所不看好的普通法的特征通常会使得仲裁庭做出更好的决定。布拉格规则提出的使仲裁庭在查明事实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解决方案是极具争议的。仲裁庭发挥的这种积极作用甚至不是大陆法系程序的共同特征。这不太可能提高仲裁效率或降低仲裁费用,很可能只会导致仲裁裁决的质量下降。

  证据披露,证人和当事人指定的专家

  大量的证据披露可能会导致仲裁程序拖延长达数个月,并可能大大增加仲裁费用。IBA规则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当事人可以请求仅披露“有限且具体的”( narrow and specific)文件类别(IBA规则第3.3.a.ii条),以及其他可以免于完全的美式或英式证据披露的规定。

  布拉格规则第4条规定:

  4.1一般而言,仲裁庭应避免大量的证据披露,包括任何形式的电子证据披露。

  4.2但是,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命令另一方出示满足下列各项要求的特定文件:

  a. 与案件结果有关联或有实质性影响的;

  b. 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以及

  c. 由另一方持有的。

  布拉格规则(对证据披露)作了全盘否定。虽然措词含糊,但他们似乎取消了证据披露,而保留了请求披露特定证据的例外。问题在于,请求证据披露的一方如果本身不持有此种证据,他们除了指出文件所属的类别之外基本不能指出文件具体是什么。

  这正是IBA规则允许请求证据披露的理由。要求进行证据披露的一方可能需要它们以履行举证责任,或者反驳另一方的任何虚假指控。仅仅是可能会进行证据披露这一点就可能使得证据持有方不敢作虚假陈述。因此,证据披露的益处并不需要通过完全查明事实来体现。布拉格规则的起草者似乎只看到了证据披露可能存在的缺点,而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证据披露可能导致实体方面更好的裁决,而这正是所有仲裁程序的最终目标。

  尽管“工作组说明”中对IBA规则中的“当事人有权交叉盘问证人几乎是理所当然”的说法不屑一顾,但布拉格规则并没有取消对证人的交叉盘问。布拉格规则第5.6条规定,对事实证人的盘问应在仲裁庭的指示和控制之下进行。如果仲裁庭认为该问题不相关或重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对案件结果不重要,仲裁庭可以拒绝当事人向证人提出此类问题。仲裁庭还可以施加其他限制,例如设置仲裁庭认为适当的盘问时长或者问题类型。这些都是常识性提议。然而,同样的规定源于IBA规则:

  仲裁庭始终对庭审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如果仲裁庭认为对证人的任何询问、证人的任何回答或是证人的出席是无关的、不重要的、不合理地加重负担的、重复的或是符合第9条第2款规定的异议理由的,则仲裁庭可以限制或排除上述询问、回答或出席。在对己方证人进行直接询问或再次直接询问(direct and re-direct testimony)的过程中,不得进行不合理的引导。(IBA规则第8.2条)。

  公正地说,IBA规则与布拉格规则在交叉盘问方面存在差异。事实上,布拉格规则第5.5条包含一个令人担忧的规定:

  如果提交了书面证人证言,双方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后,仲裁庭可以决定不让事实证人出庭,但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保留其对书面证言采信的权力。

  令人难以接受的是,仲裁庭通常会依赖证人的证词而不给对方质疑证词的机会。

  就专家证人而言,也未看出布拉格规则对IBA规则的规定进行了何种改进。两者都有关于当事人指定的专家以及仲裁庭指定的专家的规定。不同之处在于,IBA规则详细规定了当事人指定的和由仲裁庭指定的专家的取证,而布拉格规则主要涉及仲裁庭指定专家,只是偶然地提到当事人指定的专家(布拉格规则第6.5条和第6.6条)。与IBA规则相比,布拉格规则留下了更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案件处理和仲裁庭在事实查明中的积极作用

  布拉格规则规定,仲裁庭在收到案卷后应当举行案件管理会议,而不能不合理拖延(布拉格规则第2.1条),之后阐述了案件管理会议将讨论的问题范围,包括当事方寻求的救济,双方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以及有争议的事实,以及各方主张的法律依据。该规则还要求仲裁庭确定程序时间表(procedural timetable)(布拉格规则第2.2条)。这些规则是没有争议的,也没有添加任何新的规则。在这方面没有什么会违背IBA规则。事实上,布拉格规则在案件处理问题上没有什么可讨论的,任何在这方面寻求指导的人都可以在ICC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时间和费用控制技术的报告》中得到更好的解答。

  关于仲裁庭在寻找事实方面作用,布拉格规则包含了的一些有争议的规定。布拉格规则第2.3条规定:

  仲裁庭可以在案件管理会议上或在后期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向各方表明:

  i. 关于有争议的事实 - 仲裁庭认为适合证明双方立场的证据;

  ii. 各方和仲裁庭可以采取哪些行动来确定请求和答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

  iii. 对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初步意见。

  布拉格规则第3.1条规定:

  仲裁庭有权并且被鼓励在查明其认为与争议解决相关的案件事实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然而,仲裁庭的这一角色不免除各方的举证责任。

  这些规定的前提是,仲裁庭在收集事实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将会提高仲裁效率。这是一个错误的前提。我们必须区分仲裁员在案件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以及他们在确立案件事实中的积极作用。前者是可取的,而后者则不是。国际仲裁中需要解决的争端通常很复杂。当事人自己要比仲裁庭更了解事实。然而,布拉格规则是基于一种相反的家长式的判断,或者至少认为仲裁庭更清楚如何查明事实。

  仲裁庭积极寻找证据可能会产生对案件结果的扭曲。仲裁庭在收集事实中的积极作用可能会帮助一方而损害另一方。就仲裁的时间和费用而言,这种积极的角色是无益的。为了仲裁程序的快速进行,仲裁庭确定有争议的问题,列出提交这些问题相关证据的截止日期并加以执行就足够了。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不提供证据,那么在这一点上举证就不成功。无可否认,在纠问制模式下,各方可能会提供过多的证据,从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但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理代价,而布拉格规则并没有为这个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布拉格规则的起草者认为,大陆法系训练下的律师需要比IBA规则更接近他们法系的规则。然而,即使在大陆法系的司法管辖区,法官在民事案件中发挥积极作用也不是标准做法。以我所在的波兰地区的管辖权为例:负责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是当事方,法庭很少自行收集证据。在共产主义时期,法官有义务收集证据,而这一制度最终在1996年被废除。波兰的律师很少有人愿意追溯过去并在国际仲裁中使用社会主义的民事程序原则。

  让我们坚持IBA规则

  布拉格规则不会提高国际仲裁的效率。起草者提出的解决方案是错误的。仲裁庭在确立事实中起积极作用具有明显的缺陷,也不能代替积极的案件管理。IBA规则对多年来国际仲裁中发展出的程序进行了编纂。它们为仲裁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并统一了不同的做法。布拉格规则旨在通过为“大陆法系内部”的争端设立不同的标准来颠覆仲裁实践的统一性。这很不幸,因为仲裁实践的趋同会增加仲裁庭行为的可预测性,并最终导致国际仲裁的成功。这也令人遗憾,因为国际仲裁的普通法特点如果运用得当,有助于使仲裁过程更加公平,并协助仲裁员做出更好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