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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英国高等法院关于禁诉令的若干意见澄清

  英国的禁诉令是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签发的、阻止其在另一国法院或仲裁庭提起或参加与本国法院或仲裁庭未决的诉求相同或相似的诉讼的一项强制性命令。签发禁诉令的依据一个是判例法,另一个是衡平法。在判例法方面,英国的普通法中有向境外民事主体签发禁诉令的明确规则。在衡平法方面,英国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根据衡平法所倡导的“公平”原则向境外民事主体签发禁诉令。法官对是否作出禁诉令具有自由裁量权。

  近期,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再次对一项禁诉令申请作出决定,并进一步就英国法院有权作出禁诉令的情形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澄清。David Ndolo于2018年7月17日在Kluwer Arbitration Blog上发表的一篇文章对该案进行了简要分析。

  为学习、讨论之目的,环中仲裁团队编译了该文,以飨读者诸君。(需特别说明的是,我们的编译仅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有认为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

  

 

  2018年6月6日,英国高等法院的Males大法官在Nori Holdings Ltd诉Bank Financial Corp([2018] EWHC 1343(Comm))一案中(“Nori Holdings案”)就关于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s)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澄清。

  该案事实是围绕一项禁诉令申请,用以阻止被告(银行)在俄罗斯和塞浦路斯提起的诉讼程序,据称这些程序违反了关于在伦敦进行仲裁的条款。该申请就仲裁背景下(in the arbitration context)的禁诉令提出了以下法律问题。

  在仲裁庭组成后,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来批准禁诉令?

  英国法中业已确立的一项原则是,根据《1981年高等法院法》(Seniors Courts Act 1981)第37条的规定,英国高等法院具有批准禁诉令以支持仲裁的权力(general power)。然而,在仲裁背景下,高等法院会“充分考虑《1996年英国仲裁法案》(Arbitration Act 1996)的体系和条款”,“谨慎地”行使这一权力。(参见Lord Mance,Ust-Kamenogorsk Hydropower Plant [2013] UKSC 35,第60段)。

  Nori Holdings案中有趣的是,《1996年英国仲裁法案》第44(5)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只有在仲裁庭没有权力或暂时无法有效行动(has no power or is unable for the time being to act effectively)的情况下,才能行动”。因此,被告辩称,由于仲裁庭已经组成,法院应允许仲裁员决定是否批准禁诉令。

  Males大法官认为,“法院毫无疑问地享有发布禁诉令的权力,其没有理由不行使”。为了进一步论证他的判决,他提到了Mance勋爵在AES 案([2013] UKSC 35,第58-60段)中作出的判决。Mance勋爵认为,“主张1996年法案倾向于或者说应被默认为有效地废止了第37条项下所享有的保护,难以令人接受。”因此,仲裁庭已经组成以及仲裁庭享有发布禁诉令的权力,并不是法院拒绝作出禁诉令或者在仲裁员考虑此问题之前作出有限的禁令的正当理由。

  Males大法官的判决清楚地表明,如果被告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案》第9条提出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则结果会有所不同。但是,要求被告提出这样的主张是不切实际的,因为他们否认了仲裁庭的管辖权,而(在俄罗斯的)国外程序违反了仲裁程序。

  West Tankers是好的判例法吗?

  在备受争议和广泛讨论的West Tankers案[(C-185/07) EU:C:2009:69 (ECJ (Grand Chamber)]中,欧盟法院(CJEU)认为这种性质的禁诉令违反了《布鲁塞尔条例I》(《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规定的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原则。因此,欧盟成员国法院,包括英国法院,在当事人在欧盟国家开始涉外法院诉讼程序时,不能发布有利于仲裁的禁诉令。在Nori Holdings案中,被告辩称,根据West Tankers案,英国法院不能发布禁诉令以阻止塞浦路斯的诉讼,因为这两个国家都是欧盟成员国。

  原告试图以《布鲁塞尔条例I》已经被《布鲁塞尔条例I(修订)》所取代,而后者明确表示将仲裁排除在其范围之外(Recital 12 para.4)这一事实为依据(来主张英国法院有权作出有利于仲裁的禁诉令)。此外,原告还援引了总检察长(Advocate General) Wathelet在Gazprom案[EU:C:2014:2414]中的决定。在该案中,Wathelet认为,如果West Tankers案是在《布鲁塞尔条例I(修订)》下作出的判决,则有利于仲裁的禁诉令不应当被认为与《布鲁塞尔条例I(修订)》不符,因为该条例将仲裁,以及包括国内法院颁布禁诉令在内的支持仲裁的任何程序,被排除在外(arbitration exception)。

  原告认为,上述立场表明在《布鲁塞尔条例I(修订)》下,不应再参考West Tankers案。

  然而,Males大法官认为“总检察长关于这个问题的意见从根本上是有缺陷的”,理由如下:首先,欧盟法院没有采纳总检察长的意见;相反,它重申了West Tankers案的决定,并强调了欧盟成员国国家法院之间相互信任原则的重要性。其次,《布鲁塞尔条例I(修订)》取代了原《布鲁塞尔条例I》,旨在阐述该规则应如何解释。结果是它没有带来任何法律上的变化。事实上,在Gazprom案中,欧盟法院通过重申West Tankers案中的解释来肯定这一论证。第三,总检察长认为仲裁例外(arbitration exception)意味着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任何诉讼程序都被排除在外,这一观点“过于一概而论”并且是错误的。相反,该例外规定仅表示此类裁定不适用《布鲁塞尔条例I(修订)》第三章所列的承认和执行规则。第四,总检察长错误地认为,如果法院发布禁诉令在先,则法院关于禁诉令的程序根据《布鲁塞尔条例I(修订)》是有效的。法院认为这样的解释是不正确的,因为它:(a)产生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b)引起了哪一个法院先发布禁令的管辖权冲突。这两点都违反了《布鲁塞尔条例I(修订)》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 Males大法官认为“《布鲁塞尔条例I(修订)》中没有任何内容可以引起对欧盟法院在West Tankers案中所作判决的持续有效性的怀疑”。因此,英国法院无法批准禁诉令以阻止塞浦路斯的诉讼程序。

  Nori Holdings案的判决重新确立了West Tankers是良好的判例法,并且基本上清除了Gazprom案中总检察长关于《布鲁塞尔条例I(修订)》中仲裁例外的意见所带来的困惑。欧盟法院在West Tankers和Gazprom案的仲裁背景下强烈反对在欧盟成员国法院之间发布禁诉令,这一具有重大影响的决定确实表明,如果实践中有所变化,那么它将直接来自明确的欧盟法院判决。

  多种程序存在是拒绝发布禁诉令的充分理由吗?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不这样做,否则英国法院通常会行使权力批准禁诉令以支持仲裁(参见Donohue v Armco Inc(Donohue)[2002] 1 Lloyd's Rep 425)。在Nori Holdings案中,被告辩称,有充分理由不发布禁诉令以阻止外国诉讼程序。具体而言,为了公正起见,有必要使整个争议在一个裁判机构中——即俄罗斯法院——得到解决,因为原告中有人不同意伦敦仲裁。

  但是,Males大法官认为,如果发布禁诉令,就不可能将整个争议提交给同一裁判机构,因为有些原告同意在伦敦进行仲裁。重要的是,这个案件与Donohue不同,在后者中,法院拒绝批准禁诉令,而允许整个争议由同一裁判机构决定。Nori Holdings案在实质上是不同的,因为这样的结果不可能发生。此外,Nori Holdings案加强了先例的判定,即程序分割本身,特别是在无论如何都无法实现在同一机构内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并不是拒绝批准禁诉令的充分理由”。

  结论

  不出所料,英国法院继续维护其作出禁诉令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仲裁庭已经组成,法院作出禁诉令的权力仍然不受约束。实事求是地说,如果存在多个程序,为了司法公正,法院将根据是否有可能将整个争议提交给同一裁判机构来行使这种权力。关于在欧盟成员国法院之间发布禁诉令,尽管总检察长在Gazprom案中提出了颇具争议性的意见,但英国法院仍然坚定地维护了欧盟法院在West Takers案中的做法。但是英国法院在英国退欧后是否仍会支持这种做法,仍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