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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投资仲裁|ICSID仲裁规则第五次修订总结

  《ICSID公约规则》(ICSID Convention Rules and Regulations)自正式通过以来经历了四次修订。2016年10月,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正式启动了新一轮规则修订工作,本轮修订旨在促进ICSID规则现代化,并提高ICSID仲裁效率。

  2018年8月3日,ICSID中心公开了本轮仲裁规则修订的阶段性工作文件以征求公众意见。本次提案综合了政府、私人机构及公众意见,是近五十年以来,ICSID最具深远意义的一次大规模修订。总体来看,ICSID中心目前拟对原《规则》进行的修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通过仲裁文件的电子化,进一步节约仲裁时间和费用,为各类程序规则制定新的时间期限,并引入了快速仲裁程序;(2)通过公开裁决、决定和命令使得案件的审理更加透明;(3)增强仲裁员的利益冲突披露;(4)要求争议双方在案件登记之初便公开第三方资助情况,仲裁员同样需披露其与第三方资助人的关系。

  环中仲裁团队对本次《ICSID规则修改提案》(下称“《提案》”)对《ICSID仲裁规则》(下称“《规则》”)的突破性修订,以及各评论者对《规则》主要修改建议进行了总结,以飨读者诸君。

  

 

  1提高仲裁效率、节约仲裁成本为提高仲裁效率、节约仲裁成本,《提案》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ICSID仲裁程序进行了改进:(1)删除了繁琐的多步(multi-step)组庭程序,大幅简化了组庭过程;(2)鼓励仲裁庭举行案件管理会议,以明确双方无争议事实,缩小程序和实体争议范围;(3)首次规定了仲裁庭裁决期限,并鼓励仲裁庭尽一切努力遵守期限规定;(4)将“当事人是否努力促使仲裁以高效、节约的方式进行”纳为仲裁庭考虑仲裁费用分配的重要因素;(5)引入快速仲裁程序。

  上述改进对ICSID仲裁程序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部分评论者认为ICSID仲裁程序仍有进一步简化的空间,比如首次程序会议可以电话会议的方式进行,可进一步明确《纪要书》和《答辩纪要书》的提交期限。此外,还有评论者提出,《提案》虽规定了裁决期限,但即便仲裁庭超期裁决仍无需承担任何不利后果,因此建议ICSID中心可以参考ICC仲裁规则的作法,若仲裁庭无正当理由超期裁决的,可相应扣除仲裁员报酬。

  2新增仲裁通用规则《提案》首次规定了ICSID仲裁的通用规则,即仲裁庭应平等对待当事人,仲裁应以高效、节约成本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应配合执行仲裁裁决。上述一般规则,虽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但已经正视了ISDS争端解决机制中如成本过高、难以执行、缺乏公正性及公信力等弊端。大多数评论者认为,上述一般规则的加入,对ICSID仲裁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3第三方资助的披露随着近年来第三方资助者、资助案件以及第三方资助者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数量的显著增加,ICSID《提案》中也考虑了第三方资助情况,并首次将“第三方资助情况和来源”纳入了当事人的披露范围。具体而言,《提案》要求当事人于仲裁员指定之前对第三方资助的情况及来源进行披露,但不要求具体披露资助协议或第三方资助的内容。《提案》 对 “第三方资助”的考虑,充分体现了本次ICSID规则修订对于国际仲裁实践过程中的新兴问题的关注,同时也意味着本次修订旨在使得ICSID仲裁规则将更加公正,与时俱进。

  4仲裁员回避制度关于仲裁员回避制度,《提案》最有意义突破在于删除了“一旦当事人提请仲裁员回避,仲裁程序将自动中止”的规定,这一修订也得到了众多专家和机构的认可。因如按之前的规定 “一旦申请人提出回避,仲裁程序即自动中止”,将很可能促使当事人通过提请仲裁员回避的方式恶意拖延程序。在Phillips v. Venezuela 一案中,Venezuela一方便通过对同一仲裁员提出六次回避,将仲裁程序拖延了13个月。

  然而,除上述修订外,大多数评论者认为ICSID仲裁规则中的仲裁员回避制度不符合当代国际仲裁通行规则,亟待改进。其主要不合理之处包括以下两点:其一、提起仲裁员回避申请的门槛明显高于UNCITRAL规则规定;其二、仲裁员回避决定不是由仲裁机构,而是由仲裁庭的其他成员做出。

  根据《提案》第29条,当事人一方须依据《华盛顿公约》第57条提出对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即“如相关事实显示,某一仲裁员明显缺乏第14条第1段所要求的素质,一方当事人可向委员会或仲裁庭提出对该仲裁员的回避申请(A party may propose to a Commission or Tribunal the disqualification of any of its members on account of any fact indicating a manifest lack of the qualities required by paragraph(1) of Article 14.)” 该条所规定的提起仲裁员回避申请的门槛(明显缺乏第14条第1段所要求素质,a manifest lack of the qualities required by paragraph(1) of Article 14),明显高于UNCITRAL规则中所要求的合理怀疑“justifiable doubts” 标准。

  根据《提案》第30条,对某一仲裁员是否回避之决定应由仲裁庭的其他成员做出,在仲裁庭的大部分成员被要求回避或独任仲裁员的情况下,该决定才由ICSID行政委员会主席,即世界银行主席做出。

  上述两项规则使得在ICSID仲裁中,当事人回避仲裁员一般无法获得成功,这也进一步影响了ICSID裁决的公正性及公信力。因此,大多数评论者建议,ICSID的此次修订能够参考《IBA利益冲突指引》以及其他知名国际仲裁机构规则,将“合理怀疑(justifiable doubts)”作为可以提请仲裁员回避的标准,并将仲裁员回避的决定权授予仲裁机构而非仲裁庭的其他成员。

  5增加仲裁透明度仲裁透明度的增加可以增强仲裁的可预见性,并使得当事人更加信赖通过该仲裁程序能够获得公平公正裁决。本次《提案》在增加仲裁透明度方面,也有明显进步。《提案》要求在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所有的仲裁裁决、补充决定、裁决更正、裁决解释或撤裁决定都应当于做出后的60日内公开。虽然,仲裁的保密性原则是其区别于诉讼,并优于诉讼的典型特征之一。然而考虑到投资仲裁的特殊性,即通常是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因此获得一个公正的裁决对投资者来说尤为重要。基于以上, 众多评论者不仅对《提案》中关于增加仲裁透明度修订大为赞赏,同时也提出了进一步增加仲裁透明度的建议,其中包括:(1)仲裁开始后公众能够自由获取案件相关材料和信息;(2)对开庭情况进行实况直播(现场实况直播已在Vattenfall v. Germany ICSID Case No. ARB/12/12一案中得到实践)。

  6临时措施制度的完善 《提案》完善了临时措施的相关规定,并且首次明确了仲裁庭建议采取临时措施的标准,即仲裁庭认为该措施是紧急且必要的情况下(urgent and necessary)可以建议采取临时措施。有的评论者对上述修订表示支持,并对进一步完善临时措施条款也提出了建议,其中包括:(1)以不完全列举清单的方式列明可采取的临时措施;(2)明确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建议采取的临时措施程序等。此外,考虑到投资仲裁中,组庭所耗费的时间往往长达半年,而一方当事人只有在组庭完成后才能够获得临时措施保护,并且仲裁庭在做出是否采取临时措施之前,还可能会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交书面文件或进行庭审。为填补仲裁程序开始之后至组庭之前,无人发布临时措施的空白,另有部分评论者建议ICSID仲裁规则也应当引入紧急仲裁员制度,该制度在商事仲裁实践中已经相对成熟,比如在SIAC规则项下,已有超过50个紧急仲裁员被指定,并考虑当时情况采取了临时措施。

  从现阶段工作文件来看,ICSID规则第五次修订不仅考虑了如何简化仲裁程序、节约仲裁成本,同时吸收了当代先进仲裁制度,并根据近年来投资仲裁实践情况对现有制度进行了完善。即便如此,我们仍期待ICSID可以在参考其他知名仲裁机构规则、总结投资仲裁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更为现代、高效、公正的投资仲裁规则, 尤其是能够借此机会纠正仲裁员回避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进一步提高仲裁效率,增加仲裁透明度,从而使得ICSID投资仲裁制度能够更具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