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页 > 拆迁维权 > >
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房产交易在房地产市场上相对比较多见,主要是指权属关系转移的一种行为,权属关系转移之后也就意味着房屋交易完成,就是我们常说的房产过户就是所有权人由出卖人变成了买受人,对于房屋过户大家要注意房屋合同的签订,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能否要求对方赔偿?下面律霸小编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相关的资料。


  一、房屋买卖过户要注意哪些事项


  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买卖过户要注意哪些事项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1、合同无效背景下没有明确要补偿差价


  买房前,买受人利用较低的价格购买到房屋,而后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房子涨价了,想要用之前的价格再去别的地方买房子就不可能了,这中间的差价到底能不能要求开发商补偿?我们通常所说的支持房屋差价损失,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因此,合同无效的差价损失和合同有效的差价损失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合同有效背景下的房屋差价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由此可见,如何合同是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不管是利益受损方是谁(房价上涨背景下的买受人,房价下跌背景下的卖售人。)都不能要求对方补偿,但是如果是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造成必要的损失的过错方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以上就是律霸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