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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故意伤害未遂怎么界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故意伤害还有一种形态就是未遂,未遂在法律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那么未遂该怎么界定呢?


相关案例


2008年9月,被告人丁某与女青年杜某恋爱同居后怀孕,堕胎花去医药费3200元。此后,杜某的表哥袁某带领他人多次向丁某索要医药费,丁某怀恨在心。2008年11月21日晚,丁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商量以付医药费为由,将袁某骗出,打袁某一顿。当晚10时许,丁某等人分别持刀埋伏在隐蔽处,见袁某过来时,丁某大喊:“砍死他!”袁某见势不妙即驾车逃跑,丁某等人持刀追上去朝车身乱砍乱砸,袁某驾车脱身后报警。经鉴定,小车损失价值5700元。


被告人丁某等人有明显的伤害他人的故意,并且准备了工具,实施了伤害行为,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袁某没有下车)而未得逞,应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相关法律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区分既遂和未遂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反之则是未遂。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总而言之,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在犯罪念头产生的那一刻 我们就应该及时把它扼杀在摇篮里,不要等到一切就绪,才知道悬崖勒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