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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经济合同变更的结果是使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改变,经济合同解除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那么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有什么条件吗?

相关案例

2009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卡车租赁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间为1年,租金为12万元,每月1日付清当月租金1万元。驾驶员由被告配备并支付工资,原告管理使用。原告负责租赁期间车辆的正常维修、保养及所有费用。租赁期满原告将正常折旧损耗程度的汽车交给被告。如原告拖欠租金30日,被告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2009年6月27日原告寄发给被告一份通知,要求6月30日前中止租车协议,被告前来提车,但被告因某原因拒收该信件从而被退回原告。2009年7月22日,原告起诉至法院称,被告交付的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过多次修理仍影响正常使用,因此请求解除合同,赔偿修理费10259元。被告反诉,截止到2009年9月底,原告应付被告租金70000元,只支付了28866元,尚欠租金41134元。审理过程中至2010年1月又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原告支付至2010年1月的租金71134元。

相关法律

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方可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有的合同,是当事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为了追求某种经济利益而订立的,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使得这种利益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贯彻协商一致的原则,经济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经济合同当事人无法抗拒的外来强制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出现,致使经济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时,义务人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义务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采取积极的、有效的措施,力争避兔或减少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由于另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合同,会使遵守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律霸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