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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网约车未按时到达,损失由谁担?

各种各样网约车软件的兴起,使我们养成了打网约车的习惯 相比于传统打车,网约车更便宜,更方便也更省时间,网约车得背后一般是较大的公司平台,由他们进行保障,乘客可以更安全更快速的进行消费,你们当网约车为按时到达,致使乘客产生损失 这个责任,是由谁负责呢?

案例聚焦

张海合使用“滴滴出行”应用软件中“顺风车”项目,并利用此平台与冀***N16白色现代车的驾驶员达成一致,双方约定了合乘时间及具体费用。因驾驶员未按约定时间到达预订地点,造成张海合未能及时赶到机场,因而导致之后多支付车费、机票改签、火车票退票等一系列经济损失。

张海合主张由小桔科技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

小桔科技公司作为“滴滴出行”应用软件的运营商,与张海合之间并未直接成立合乘运输合同。张海合主张其使用小桔科技公司运营的软件,故顺风车的司机即由小桔科技公司指派,相应责任即应由小桔科技公司承担,缺乏证据予以佐证,亦与该应用软件的设置、使用流程不符。小桔科技公司虽直接收取乘客的车费,但其在扣除信息费用后将其余费用支付给驾驶员,不能因此即认定小桔科技公司就应当承担所有承运人的全部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亦同时规定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的条款,而张海合此次利用网络约车平台预约的恰恰是顺风车。

知识延伸

2016年7月28日颁布同年11月1日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前,私家车主通过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车主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行为,经常被运政处罚,全国都有,大家有听过报道,有的车主被处以高额的罚款,有的直接就扣车了。

《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呢,给了网约车一个合法的身份,网约车平台定性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只要是私家车主按照网约车平台的要求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以后,就不会再被处以行政处罚。

同时,在多数网约车发生纠纷时,根据《暂行办法》,承担责任的应该是网约车的公司平台,因为平台与司机之间,实际是雇佣关系,且发生事故后,司机的赔偿能力有限,网约车平台从道路运输中获利,由他来承担责任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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