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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疫情之下,公众的法律认知源从何起?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各项防控措施有力有效落实,全省疫情防控总体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但近些天来,随着防控形势向好,哈尔滨市和哈尔滨医科大学部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抬头,出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苗头和不尽责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导致哈尔滨市发生聚集性疫情和医院内交叉感染,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作为普通民众的我们,在特殊时期,应该从法律层面保护自己和家人,不要违法添乱。

那么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在我国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惩处?只是隐瞒,没有严重后果,又是否会追究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有可能因为自己隐瞒疫区情况导致他人染病,感染者的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皆由瞒报者承担;如果感染者不幸死亡、残疾,还需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指主观上知道自己已经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存在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没有严重后果的。按照司法解释:如果故意隐瞒的行为人是确诊患有突发传染病的人,其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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