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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这与先期的法律规定相一致。与先前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1、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这种情况约定的试用期没有法律效力。

2、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应关系重新进行了排列。而且法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条为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该条款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如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

3、试用期只有一次。这就意味着不论岗位是否相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合同时,即便工作岗位发生很大变化,用人单位也不能与劳动者再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的工资有了多重限制,三重限制就高不就低。第一道限制是最低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第二道限制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第三道限制是按照前面计算出的最低工资还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试用期辞退劳动者更加严格。用人单位辞退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除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外,还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一点和以前的规定不相同,从此,试用期不可以无故辞退,否则构成违反本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6、员工在试用期应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