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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洛阳律师李金环关于劳动仲裁:代理词

代 理 词


仲裁员:


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诉人洛阳市某小学(以下简称被申诉人)的委托,指派李金环担任其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过庭审调查,已查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应属于劳务关系,希望贵委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态度,对本案作出公正裁决。在此,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申诉人与被被申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属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显著的区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在本案中,申诉人不是被申诉人的职工或员工,申诉人只是给被申诉人提供一定的劳务,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报酬。被申诉人与申诉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当申诉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被申诉人的要求时,被申诉人只能决定对其不再使用,而不能对申诉人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处分,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形式的纪律处分。故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关系是劳务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关系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