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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国破产债权的相关问题

我国破产债权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保证人与被宣告破产的被保证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并参加分配。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未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1)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其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还可以就不足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2)保证人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届满以前得知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情事后,可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

(二)关于付款人或承兑人与被宣告破产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可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另外,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受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也应列于破产债权;计息的破产债权,应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