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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三十年发展速度赶超国外带来的拆迁副作用

  我们国家用三十年时间的发展超过了国外百年的发展,在如此快速的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大量的棚改和拆迁,如今家庭条件较差的都希望自己可以有幸遇到拆迁,因为拆迁后可以获得较多的经济物质补偿。但是,也可能会遇到非法强拆,如果遇到非法强拆,是有权利对政府部分进行起诉的,下面是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介绍:

  面对非法强拆时,绝对不能“以暴制暴”,应当依法维权。下面从以下几个角度对被征地、拆迁人如何应对强拆进行简要分析和探讨。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政府是适格的行政主体,其实施的违法强拆的行为,是利用其行政职权就特定相对人(委托人)权利义务(合法财产权益)作出的单方行为(强拆)。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由此可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机关针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已经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故委托人有权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强拆,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既可以首先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也可以一并在行政起诉状中提起国家赔偿程序。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法院通常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拒绝立案,但其却拒绝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可见立案庭法官非常清楚,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可诉,只是口头搪塞委托人,这也是实践中行政案件“立案难”的一个具体体现。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可诉,当然也可提起复议程序。办案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加以斟酌适用。

  以上提到了,行政案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这里就对我们的举证提出了更高要求。遇到违法强拆问题,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以是强拆现场、强拆人员、强拆车辆的录音、录像资料,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确认强拆主体。但是在这一环节中,必须注意保证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