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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吉安律师事务所

  大多数人的投资包括与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股票。预计股东将不时交易其股票。特定公司发行的股票数量如此之多,通常不会影响谁控制公司。

  在一家私营公司中,股东通常是在公司工作并且是公司高管的人。由于可以发行的股票数量较少,私营公司的负责人通常希望限制谁最终成为他们在业务中的“合作伙伴”。他们通常不希望任何局外人对业务甚至其他家庭成员感兴趣,因为它改变了业务运作的动态。

  为了实现这些限制,股东签订了买卖协议,该协议规定了义务,并在股东离开公司时对公司股票的处置设置了某些限制。这些限制旨在避免不受欢迎的商业伙伴并保护现有的商业利益,并通过为离任股东的股份创造市场来缓和这些限制。

  买卖协议(或有限责任公司或LLC的经营协议)是企业主和公司之间的合同。协议签署后,对公司和股东或成员具有约束力。每个新股东必须同意协议中包含的条款。该协议规定了谁能够为公司做出什么决定,而某些决定,如公司的清算,通常需要股东的超级多数或一致同意。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做出的其他决定可能会分配给特定的股东或经理。

  该协议涉及业主退休或决定退出业务的时间。该文件中的一项规定要求离职股东首先要求将其股份出售给剩余股东,如果剩余股东不希望购买股份,则向公司提供相同的选择权。如果双方均未决定回购股份,则即将离任的股东通常能够将其股份直接出售给第三方。

  如果离任股东收到外方提出的股份要约,则离职股东必须首先以相同价格向其余股东提供其股份,或者如果他们不想购买,则必须向公司提出。

  如果股东已经死亡或成为残疾人,类似的规定通常要求股东的遗产将股份出售给其他股东或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有一项规定要求各方进行评估以确定已故股东的利益的价值,或者可能存在各方每年设定的规定价值。

  这些类型规定的另一个情况是股东有配偶分离。由于其余股东不想与不受欢迎的商业伙伴打交道,因此进行分离的股东必须将其利益出售给剩余的股东或公司。

  有时股东虽然在公司成立之初表现良好,但在未来的公司方向上已陷入僵局。有时,企业的财务状况需要股东提供额外资金,其中一个股东无法进一步出资,或者如果股东的股份被其债权人扣押或者其中一个股东存在上瘾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规定保护公司在向离任股东支付其股票的公平价格后继续自由经营。

  这些限制一直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如果没有限制性条款,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随时转让,并可以防止剩余股东维持理想的所有权结构。这些限制性契约还为以前不存在的离任股东的股票创造了一个市场,并且可以允许从上面列出的情况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