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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问题
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问题

【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问题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条例。我国自1999年1月22日起实行。

管理和监督

第1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2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3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4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