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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备案的报告》(人保发[2003]2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非常损失险条款》、《车上特殊损失险条款》和《租赁汽车人车失踪险条款》3个附加险,附加险条款编号具体如下:

1.非常损失险条款:A0106Z00F12C030520-1000;

2.车上特殊损失险条款:A0106Z00F13L030520-1000;

3.租赁汽车人车失踪险条款:A0106Z00F14P030520-1000.二、同意你公司使用上述条款的“费率表”和“风险修正系数表”。

三、你公司印制的保单所附条款应在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四、上述条款、费率和风险修正系数表仅限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销售使用。

五、你公司在印制保险单证、保险条款和向社会公布的费率表时,应在名称前冠以公司名称,并不得出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字样。

附件: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非常损失险条款》、《车上特殊损失险条款》和《租赁汽车人车失踪险条款》(略)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附加险费率表和风险修正系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