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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案》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案》

对日索赔问题的论文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案》

律师解答:

我祖国江泽民主席在今年访问美国时,发表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观。他说:

"两千多年前,中国先秦思想家孔子,就提出了"君子和而不同"的思想,和谐而又不失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和而不同,是社会事物和社会发展的一条重要规例,也是人们处世行事应该遵循的准则,是人类各种文明协调发展的真谛。"

一、赞成"花岗诉讼案"的和解

根据江主席的这一哲学思想,笔者赞成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对于中国受害劳工控告日本鹿岛公司一案作出和解劝告。赞成和解有三点理由:

其一,日本朋友田中宏、新美隆律师、日本华侨林伯耀先生,花了巨大心力,为我祖国十一位花岗受害劳工辛勤奔走,关心帮助,此情此谊,笔者视同身受。"花岗和解协议"引发争论,促使笔者回忆一九八七年我们华人华侨在美国纽约揭竿而起,要求日本政府在侵略中国战争中造成三千五百万中国人的死伤与巨大损害,进行道歉、赔偿时,根据著名历史学家唐德刚教授的建议,要把中国劳工在日本花岗爆发抵制鹿岛公司强制劳动战争犯罪的典型性,作为揭开序幕的起点。于是在索赔组织里成立花岗小组,由当时在联合国中国处负责一人事部门领导工作的邵子平博士出面,邀请日本田中宏教授、林伯耀先生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初先后两次访问纽约,参加了我们组织的一次这际研讨会,共商向日本政府要求道歉赔偿事宜。

从那以来整整十二年有余,想当初,田中宏教授的头发是乌黑的,一九九八年我们在中国东北抚顺市的国际研讨会上相遇时,他已经是白发苍苍的老人了。为花岗抗暴一案作出的贡献,历历在目。这位日本朋友的二卷著作有关中国四万余人被日军绑送到日本一百三十五年从事奴役劳动的经过,详尽地记录了所有名单及各处死亡数字,可以想象,这位善良的老人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已经密切关注到中国劳工在日本遭受的苦难,寄予无限同情,而进行着调查研究工作,真是令人可敬!

林伯耀先生从一九八九年已经开始在国内寻找受害劳工同胞及其遗属,动员他们向鹿岛公司要求认罪赔偿。近几年的中国电视上可以看到林伯耀先生在日本反对右翼势力嚣张活动而多次在游行示威的行列中率先参与的镜头。

经田中宏教授的介绍,我们得知新美隆律师为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参与为中国受害劳工支持索赔的正义活动。一九九0年在香港召开第一届中日关系百年史国际研讨会上第一次相逢时,告知笔者,会后将带领身边的孩子前往南京,参观日军南京大屠杀纪念馆,让下一代知道那一段历史。一九九五年新美隆律师代理十一位中国受害者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之后,田中宏教授特地将起诉书译成中文近两万字,寄来纽约,供笔者研究。

在这起诉书,显示新美隆律师尽最大努力,广泛深入调查,搜集证据。其间和内田雅敏律师一起,不辞辛劳,远渡重洋,来到美国纽约,要求我们提供帮助,前往华盛顿美国国家图书馆,查找有关日本绑架中国劳工进行强制性劳动迫害的资料。于是我们一位既会英语又会日语的摄影师陪同前往协助。结果查获重要证据资料,并复印了有关花岗劳工受害现场等近百张照片。在纽约我们一起座谈时,新美隆和内田雅敏二位律师告知笔者,他们之所以要帮助中国受害劳工,向日本法院起诉索赔,是为了爱他们自己的国家。

二位日本朋友一位日本华侨多年来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作出贡献,为我祖国政府、人民所敬重。一九九七年祖国北京隆重举行七、七六十周年纪念大会,中共中央政治局两位常委领导人到会,向大会海陆空三军代表团,国内外三百余位著名人士发表演讲。田中宏教授、林伯耀先生荣幸地应邀与会,二000年上海师大召开国际慰安妇研讨会,师大历史系主任苏智良教授特意邀请林伯耀先生作大会发言。同年十月,中日友好协会、中国人民抗战纪念馆共同举办《战争责任、战后补偿中日学者研讨会》,会上,中日友协副会长文迟先生作大会总结发言时,为中国受害劳工诉讼活动的所有日本律师团作出的贡献,给予高度评价和赞扬。

上述田中宏教授、新美隆律师、林伯耀先生十年交涉、诉讼为花岗抗暴索赔一案,取得和解,功不可没。

其二,根据新美隆律师在《论花岗诉讼案与和解》的文章中指出: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在二000年二月二十三日的和解谈判中指出:"最近处理战后问题,备受关注,积极地解决方式成为世界潮流与方向。在这种时候,鹿岛公司率先解决问题对提高企业形象是有利的。今后无论在政治上、经济上,中日友好肯定是越来越重要的问题。"(强掳诉讼、和解--花岗劳工惨案始末)中华日本学会副会长骆为龙主编二00二年九月出版一书(第79页)。

"

二000年四月二十一日法院在和解劝告书上,阐明了通过协商加以解决花岗事件各项悬案……法院认为有必要作为第三者,站在公正的立场,尽力谋求彻底解决,所以才劝告双方和解。"(第83页)

上述文字表明,东京高等法院"为了有利于提高鹿岛企业的形象。"同时又看到"中日友好越来越重要,法院要作为第三者站在公正立场,尽力谋求和解成立。"这是一种善意的积极的态度表现。

其三,东京高等法院采取劝告双方和解,并且要站在公正立场,尽力谋求和解,这是符合一九七八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二条之精神。

上述三个理由,和解是件好事,值得欢迎。

二、性质恶劣的"花岗和解协议书"

和解既然是件好事,"和解协议书"成立宣布之后,为什么会在中国史学界、法学界、花岗受害劳工中引发激烈的争论呢

为此,笔者汇集了各方争论的资料,进行分析探讨。首先是耿谆先生要他女儿耿月琴给我的回信(附件一),继而是新美隆律师所代理的十一位原告之一--孙力女士,向祖国史学界、法学界的呼吁,促使笔者感到吃惊!情况如下: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于二000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次谈判协商,提出和解劝告四个要点开始,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经过七个月第二十次和解谈判,协议成立。同时,鹿岛公司于二十九日当天发表"和解协议"和声明,耿谆和孙力两位在"和解协议"成立之前,都不知道"和解协议"中特别是第五条的具体内容。

同年十二月五日,即东京高等法院宣告"和解协议"成立的第六天,耿谆先生接到东京发来的传真,才看到"和解协议"的内容,以及鹿岛公司的声明。他满怀愤慨地说:这一"和解协议"是又一次对中国人的侮辱!气愤之下,顿时昏倒在地。经家属送往医院,住院救治。医生告诫家属,耿老如再生气发怒,双目就会很快失明。全家为此担心,表示遵照医嘱,与外界停止一切接触。

耿谆先生当年在那人间地狱的鹿岛公司强制劳动迫害下,一手组织花岗劳工,于六月三十日率众奋起抗暴,先后两次从死神那边走了回来。日本无条件投降后,留在日本,为横滨法庭作证,得以判处鹿岛公司花岗办事处处长及三名监工的绞首刑与终身刑。回到祖国,于一九九0年又率先向鹿岛公司交涉谈判及随后起诉索赔。耿谆本人因此受到日本首相村山富士的拜会,日本内阁官房长官五十岚广三、日本众议院议长土井多贺子的相继会见。

和解本身既是件好事,为什么"和解协议书"竟会使颇具声望,受人敬重的八十余岁老人昏倒在地,伤及双目,把"和解协议书"称之谓:又一次对中国人的侮辱

经笔者进一步了解,获悉十一位原告之一的孙力女士,强烈表示不能接受这一"和解协议",呼吁祖国法学界、史学界给予帮助分析与支援。

六十七岁的孙力女士,她的父亲孙基武,是当年被鹿岛公司监工们活活地当众打死在花岗现场的劳工受害者,她在呼吁中指责新美隆律师在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东京高等法院和解谈判结束后,十九日来到中国北京会见全体原告时,隐瞒了十七日和解结束时"和解协议"的内容。既没有看到"和解协议书",也没有听到完整的解释。孙力女士当场提出要求进一步了解,但没有得到新美隆律师的回答。

根据新美隆律师论《花岗诉讼案与和解》的文章中,二000年四月二十一日"和解劝告书"的四个要点,对照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和解协议书"内容,要害在于"和解协议书"的第五条。(强掳、诉讼、和解--花岗劳工惨案始末)第94页。(简称惨案始末)

"和解协议"的第五条内容如下:

"五、本案和解旨在解决花岗事件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包括连同上诉人在内的所有受难者及其遗属确认花岗事件的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都已解决,及放弃今后在日本国内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切请求权。

如今后上诉人以外的其他人向被上诉人提出补偿要求时,不管此人是否提交第四条第五项的书面材料,利害关系人和上诉人有责任进行解决,保证不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负担。"(惨案始末第94页)

依照这第五条条文规定,中国受害劳工的遗属十一位原告人之一的孙力女士,对于她父亲的惨遭鹿岛公司残杀,要由孙力女士自己负责,之外,还要承担,保证其他九百七十六人不给鹿岛公司造成任何负担。仅此一点,足够显示,"和解协议"的用心是多么野蛮!性质是多么恶劣!!

鹿岛公司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对待中国劳工实施强制劳动中,动用饥饿、火烙、凶殴、残杀等多种恐怖暴行,在九百八十六名劳工中造成四百一十八人死亡的战争罪行之后,至今仍然不知悔改,居然拿出五亿日元作为什么慰灵追悼费的一种手段,通过"和解协议书",把自己犯下

战争罪行的责任,倒挂在中国红十字会和十一位原告身上。世界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日本的鹿岛建设公司仍然处于人猿时代,延续着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的罪恶行径。"和解协议书"所表达的内容,不仅仅是又一次对中国人的侮辱,更是给日本大和民族又一次可耻的造孽。

三、新美隆律师论文中的三个漏洞

"和解协议书"出笼之后,引发中国史学界、法学界激烈争论,很自然地十一位原告代理人新美隆律师成为无法回避的主要角色。中华日本学会副会长骆为龙主编的《强掳、诉讼、和解--花岗劳工惨案始末》一书(简称惨案始末),共计十八万九千字,新美隆律师写的《论花岗诉讼案与和解》一文就有三万零九百八十字,占全书六分之一。字多了漏洞也很多。现据三个主要漏洞如下:

其一,十一位原告之一孙力女士指责新美隆律师向全体原告隐瞒了"和解协议书"的具体内容,新美隆律师在文章中解释说:"直到十七日晚,才对可能引起争议的条款确定了最后方案。第二天早晨飞往北京,十九日早晨,在全体中国原告参加的会议上,做了谈判经过的报告,取得大家最终的赞同……另外,从这一方案和四月二十一日的和解纲要关系来看,原则性的内容已经肯定下来了,至于对细小的法律技术性条款进行最后的商定,一般认为,就无需得到原告们的承诺。为此,在和解谈判开始之时,已特地领受到原告授予的全权委托书。故采取通信报告的方式就可以了。"(惨案始末第90页至91页)

新美隆律师把和解条款的最后确定,尤其是加进具有法律上作出保证责任的第五条,说成是:细小的法律技术性条款进行最后的商定,一般认为,就无需得到原告们的承诺。新美隆律师是位日本资深的律师,对待"和解协议"上的第五条条文的严重性,竟而无知到如此,令人不可相信!

他还说,之所以无需把第五条条文告知原告们,是由于事先得到原告授予的全权委托。为此,笔者把原告们"全权委托书"进行细读,发现这一全权委托,只是指全权委托代表开展调解活动,并没有全权委托在调解结束之后,在和解协议上的决定权。新美隆律师在这里故意越权侵犯了原告们在和解协议上的自主权,是背着原告们在中国境外的一件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

委托书的全文如下:(惨案始末第267页)

花岗诉讼案原告委托书

委托书

花岗诉讼案,即将由法院审理转入法庭调解,为了便于律师团进行工作,我们特委托以新美隆为首的律师团全权代表开展法庭调解活动。

委托人:花岗受难者联谊会及花岗诉讼原告:

耿谆 王敏 张肇国 赵满山 孟连其 李铁垂 孟繁武 李绍海 孙力 杨产钦 吕满云 孔凡坤

(签字)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在日本东京高等法院最后确定协议方案,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正式宣布和解协议成立,这段时间,有关和解协议内容新美隆律师对于生活在中国境内的全体原告采取隐瞒手段,又在"和解协议"宣布之后,竟在中国境内采取同样的隐瞒手段,继续不断地蒙骗数百位幸存者以及遗属接受鹿岛公司的所谓信托基金。新美隆律师对于能够继续蒙骗如此之多的花岗惨案受难者"表示感到欣慰"。(惨案始末第127页)

上述严重情况,对于十一位原告都有权控告新美隆律师侵权违法行为,对于十一位原告之外的九百七十五位幸存者及其遗属,都有权控告新美隆律师的欺诈行为。笔者真不知这位日本老朋友,对此何以面对!

这是新美隆律师文章中第一个漏洞。

其二,新美隆律师对于"和解协议"第五条的文字、用词、结构的严密性都可以置之不理,唯独:"保证不给鹿岛公司造成任何负担"的"保证"一词,担心引人注目。于是把这"保证"一词特意地抽出来加以解释,他说:"说是保证,实质上只不过是文字上的东西。"(惨案始末第101页)

笔者的理解,"保证"一词,是法律用语,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损害赔偿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

可见"保证"一词,具有法律上高度严肃性。身为律师的新美隆却把它轻率地说成"实质上只不过是文字上的东西。"文字上的什么东西新美隆律师吞吞吐吐不敢说清楚。这句话不可能掩盖"原告以外的其他人,向鹿岛公司提出补偿等要求时,不管此人是否提交第四条第五项的书面材料,中国红十字会和原告们有责任进行解决,保证不给鹿岛公司造成任何负担。"的法律上承诺。

像这样的解释说词,实在不应该出自日本一位资深律师之口。这是新美隆律师文章中的第二个漏洞。

其三:新美隆律师的三万零九百八十字的文章中有七千八百字是从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管建强教授写的《析花岗案的和解模式与民间对日索赔》的文章中搬过来,放在自己的文章里,作为引用来辩论反驳的依据。新美隆律师认为管建强教授的文章是一篇批判"花岗和解协议"的代表作。管文发表在人民网日本版上。

笔者反复阅读,只见新美隆律师三千三百字的辩论反驳中,没有一件具体地进行说理分析反驳,而是夸夸其谈。一开头,就指责管建强教授"不了解法律知识或法律概念,不能做出适当的评价,这种错误言论,将产生误导的效果。以管文为例的错误评论是如何危险。"等一堆帽子文字。同时指导出管文的第三部分是核心,即指管建强指责"和解协议"的第五条内容。

管建强在第三部分是这样说的:

"十分显然,这些条款内容已经严重侵犯花岗事件十一名原告以外的其他花岗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理由是上述十一名原告及其代理律师新美隆并没有得到其余九百七十五名受害者全权委托。……协议不能拘束第三者,这是国际社会各国普遍公认的一项法律原则。"(惨案始末第109页至111页)共计一千二百八十八字。

新美隆律师反驳说:"和解条款第五条不过是就全体解决在文学上的表述,仅此而已。管文对和解条款第五条的指责完全是误解,说明对信托法理根本不了解。否则就是另有意图了。"(惨案始末第121页)

新美隆律师既然认为上述管文是七千八百字中的核心问题,反驳辩论时,却只用了六十六个字,就此糊里糊涂的反驳完了,而且在三千三百字的反驳中,一再把管文中所批判的"和解协议",说成是对"和解"的批判。

花岗劳工受害者以及中国史学界、法学界几乎一致赞成"和解",而批判揭露的是针对"和解协议书"。这一点新美隆律师有意疏忽抑或无意误解

新美隆律师在概述中,要求人们"有必要参照达成和解的全过程,进行客观的实质性的评论,不能停留在对和解条款的文字上做解释。"(惨案始末第73页)

和解条款的文字表达,是最客观、最实质的内容,是要求和解双方必须作为法律责任去执行。新美隆律师为什么对和解协议条款的文字表达如此心虚在论文中总是回避"和解协议"特别是第五条内容,一再扯出五亿日元信托基金的什么法理,来掩盖性质恶劣的第五条文字内容。

这是新美隆文章中的第三个漏洞。

四、新美隆律师的三点揭露

十年之前,日本新美隆律师,他来到中国在香港,告知笔者,要把自己孩子带到南京,去参观日军南京大屠杀纪念馆,让自己的下一代知道日本侵略中国的历史。在美国纽约,他和内田雅敏律师一起告知笔者,他们为中国劳工受害起诉索赔,是为了爱他们自己的日本国。十年了!多番辛劳到了诉讼最后关头,而功亏一篑!而他十年以来的心迹言行,距离如此之在!化了三万多字的笔墨,想要反驳争论的对方,却又暴露自己的矛盾如此之多,情节如此突出,这不能不让笔者沉思!

再三阅读他三万有余的论文,既然是把管建强教授批判花岗和解协议的七千八百字,搬到自己的文章里进行反驳,然而分析反驳却又如此空虚乏力。这似乎是借反驳而来突出管建强文章的正确性嘛!由此又想到在新美隆律师《论花岗诉讼与和解》的文章里以下三段话,觉得别有意向在其中!

其一,在他文章的概述里,有这样一段描写: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正式以职权劝告和解,同时停止进程协商。指定同年十月四日为第一次谈判和解日。从此直到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共进行了二十次和解谈判。

经历了以上那样的过程,花岗事件的和解成功了。由于和解的进程以及内容需严格保密,所以从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以职权劝告和解,到某天突然公布和解成功,约一年有余的时间里,第三者看来好象完全被蒙在鼓里。从和解的性质看,谈判过程事实也不是能公开的,对许多相关人士都没有因照顾面子而透露。同样,代理人之间也十分注意保密,对和解的内容等,电话中不说,慎用传真机通讯,甚至连商谈时的摘记都不能留存。"(惨案始末第72页)

花岗案件是公开的民事诉讼。鹿岛公司强制劳动的战争罪行也是众所周知,劝告和解处理这样的案件本身是件好事,而不是国家政治、军事机密事件,但是东京高等法院要让人们特别是相关人士,蒙在鼓里一样,一定要等到某一天突然公布和解协议成立,才给相关人士中国受害当事人知晓,以致于让他们感到气愤而昏倒在地。

在这里,新美隆律师这段话,实际上是向公众揭露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并没有公开公正地进行和解协议的谈判,而是在偷偷摸摸的情况下进行谈判的。

其二,新美隆律师继续揭露:"十

一月十日第十七次和解谈判结束后,法院不失时机地着手制定和解条款方案,即在四月二十一日提示的和解方案要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加以具体化,并向双方用书面形式提示了这个方案。结果,法院没有经过以下的程序--对和解方案要点表示同意→就有关技术事项的具体化进行协商→确定和解条款→和解成立。而是采取了一条捷径,在和解方案要点的基础上,直接制定和解条款方案,迫使当事人决断。"(惨案始末第89页)

新美隆律师在这段话里,进一步向公众揭露"和解协议书"的条款内容,并没有经过和解谈判的法定程序,而是日本东京高等法院自己拟定的"和解协议"强迫当事人接受。

这一"和解协议"的第五条内容,完全是站在维护鹿岛公司强制劳动战争罪行的立场上制定。所谓强迫当事人接受,也是强迫十一名原告代理人新美隆律师一方接受。

尽管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偷偷摸摸地威迫新美隆律师,一副野蛮暴戾的面目从此暴露出来!

其三,新美隆律师还有一段话是针对日本东京高等法院的直接指控。

新美隆律师写道:

"在此我想补充一下,关于和解成立时的形式,有一段相当曲折的过程。在法院表示准备制定和解方案的阶段,新美隆律师请求法院让原告本人来日本,给予在法庭陈述意见的机会,以后再宣布和解的成立。可是原告的代表人物中,王敏联谊会长自四月病倒,于十一月四日病逝。花岗暴动领导人联谊会名誉会长耿谆因身体欠佳,不能到海外出差。随着和解进程的进展,让其他原告本人出庭已无希望。所以就要求至少在公开法庭宣布和解成立。而法院考虑了更务实的形式,在和解谈判会议室的园桌上宣布。最终采取了非公开法庭宣布和解成立的形式。法院非常严格,不愿在和解成立之前做任何事前通知。因为若在法庭上宣布,必须用某种通知和解成立的计划。"(惨案始末第92页)

这里,新美隆律师揭露了东京高等法院害怕十一位原告事先知道和解条款内容,必然遭到反对。因此拒绝原告代理人新美隆律师要求在法庭上公开宣布和解成立,而要在非公开法庭上偷偷地宣布和解成立。

同时,也说明,十一月十九日和解协议最后,决定后新美隆律师来到北京向全体原告报告谈判经过,不敢把"和解协议"内容告诉全体原告,是由于"法院非常严格,不愿在和解成立之前,做出任何通知。"的不可抗拒的压力之下。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三位法官,煞费苦心,暗箱操作,玩弄手法,突然在非公开法庭宣布"花岗和解协议"成立,从而把鹿岛公司强制劳动的战争罪行行为的严重责任,通过这一协议,倒挂在中国红十字会及十一位遭遇迫害的原告身上,在新美隆律师的笔下,三位法官胡作非为,欲盖弥彰。

日本新美隆律师在《论花岗诉讼案与和解》的文章中,暴露出他自身的许多矛盾,同时,揭露了东京高等法院的违法行为。显示新美隆是日本公民,他的生活、职业、人身安全等人权,受到东京高等法院不可抗拒的压力之下,违心地支持"花岗和解协议"的成立。

五、东京高等法院的三次故意违法

根据日本律师新美隆《论花岗诉讼案与和解》的意识,东京高等法院在劝告原、被告双方和解之后,发生三次故意违法行为:

其一,花岗受害劳工共有九百八十六人,原告十一人委托律师新美隆代理和解活动,其余九百七十五人并没有委托中国红十字会及原告十一人代理向日本法院诉讼。东京高等法院明知日本国没有集体诉讼的法律制度,也不顾国际司法惯例的情况下,在"和解协议"里武断地规定中国红十字会及十一位原告承诺,对于原告十一位之外的九百七十五人负责解决他们的索赔问题,保证不给鹿岛公司造成任何负担。这是一次违法行为。

其二,新美隆律师是受十一位原告全权委托参与法庭和解过程中的和解活动,并没有全权委托在和解结束之后的"和解协议"上的决定权。

东京高等法院非但要让新美隆律师越权决定"和解协议",并且非常严格地规定保密,在"和解协议"宣布成立之前,不得让原告本人知道"和解协议"的内容。这是第二次故意违法行为。

其三:东京高等法院毫无理由地拒绝原告代理人新美隆律师要求,在法庭上公开宣布"和解协议"成立,而偷偷地在非法庭宣布"和解协议"成立,恶意地造成"和解协议"既成事实,强迫在中国境内的原告们接受。这是第三次故意违法的严重表现。

东京高等法院之所以在光天化日之下,一再故意违法地出笼性质恶劣的"和解协议",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系管建强教授揭开了盖子,指出这是日本政府与东京高等法院勾结一起坑害中国受害劳工的结果。

管建强说:

"东京高等法院是在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对当事人双

方下达'和解劝告'的。而此前不久,在一九九九年七月,美国加州议会通过了一项特别法案,要求日本政府认真清算历史,向一切战争受害者作出赔偿。这项法案看似只是美国的地方法案,但实际上它的意义重大,日本在美国的主要跨国企业均设在加州,而这些跨国企业中,包括诸如鹿岛、川崎重工、三菱、三井等日本大企业,他们均有过中国劳工和美英战俘以及接受日本政府资金制造机舰武器,侵略中国的历史。根据该法案,只要中国受害者或他们的亲戚,后人有一人生活在美国,那么,他们就可以向加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些企业作出赔偿。

在这种环境下,日本法院如果不能及时促使花岗事件的原、被告达成和解,或者再度驳回控诉人上诉的话,花岗事件的受害者完全有可能向美国加州地方法院起诉鹿岛公司。如此一来,日本法院,被告鹿岛公司就无法掌握主动权。日本国东京高等法院的法官先生们,为了不让被告鹿岛公司和日本国的利益在美国加州遭有不测,所以在短时间内使出浑身解数,力促和解成功。从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东京高等法院审理此案下达了"和解劝告"起至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达成"和解协议"为止,已有过二十多次法庭调解,这种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在日本司法界是少有的。

虽然,光凭揣测不足采信,可是将"和解协议"禁止受害人今后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行使请求权的规定联系起来分析的话,笔者实在不敢恭维所谓的日本司法公正和日本法官的职业道德。"

按照管建强教授的上述论述,笔者的日本老朋友新美隆律师就是日本政府与东京高等法院相互勾结的替罪羊了。

试问东京高等法院,还要不要恢复你们的公正声誉只要你们公开撤销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非法的"和解协议",进行公正公开的和解协商,中国的受害劳工为了中日两国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的向往,是愿意本着"君子和而不同"的思想作出努力的。

六、向花岗受害劳工同胞提几点建议

(一)、二000年六月,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在忙着极其保密地制订"花岗和解协议"的时候,上海电视台特地派出记者,前往河南襄城县采访花岗抗暴领导人耿谆先生。于七月三日,在电视台上播放了达二十分钟之久的采访记录,标题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案》。过了一个星期,中央电视台全部转播了这一《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案》的采访记录,足见我祖国政府、新闻媒体早已关心着这件关系到民族耻辱,还我公道的大事。电视台是播放给中国人看的,也是播放给东京高等法院三位法官看的,劝告三位日本法官要公正公开的和解,不要偷偷摸摸地干。然而他们不听劝告,作为我们中国人今天在祖国将要进入小康社会的时代,我们应该如何看重--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案!

美国唐德刚教授在悼念日军南京大屠杀的大会上演讲时说:

"三千五百万同胞的死伤,还没有向日本政府讨回公道,我们活着的中国人有罪。"

(二)、要以石家庄继续追究罪责的联谊会为基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重新团结起来奋勇前进!

一定要脚踏实地找出过去具体的教训,进行具体的分析,规划今后的奋斗计划策略。要继续尊重田中宏教授、新美隆律师、林伯耀先生,重要的会议及活动,都要竭诚地邀请三位前来参加,要听听他们的意见,特别是不同的意见。切切!

(三)、受害劳工中大多数是农民,要密切依靠中国人民抗战史学会,附近诸省、市的社科院,争取组织三到五位学者,成立顾问小组帮助你们。我再次建议,一定要下决心,订出计划,设想方法,把薛同道的家属寻找到,因为薛同道之被残杀,才激发花岗抗暴的暴发,是位关键性的死难同胞。要大力支持孙力女士出来工作。由于花岗受害劳工,山东省几近占有一半,所以要请刘焕新先生、赵延庆教授一起工作。当地有关部门、群众对刘焕新先生是相当支持的。

(四)、过去的诉讼最大的缺点,是把强掳与强制劳动混在一起,强掳是属于日本正政府、军队的罪行,强制劳动是属于企业的罪行。既然是控告鹿岛企业,就得将强掳之后的强制劳动罪行作为主要罪行,具体突出地指控,例如饥饿劳动、火烙、凶殴、残杀、杀伤人数之多等。这样鹿岛公司就无法说"照顾不周"的了。

(五)、要深层次地认真研究一九七二年中日联合声明、一九七八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具体内容及其历史背景,与当时的作用。尤其是一九七二年中日联合声明,这是我祖国老一辈领导人的高度智慧结晶。有关放弃日本战争赔偿是属于该声明中"其他问题交换意见"的条文,不是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法律文件。中国中央每届政府既可以继续承诺这一意见,也可以根据中国整体利益,以及对付日本军国主义重新抬头的需要,撤销这一意见的。据笔者分析,之所以设置这一条文,是指明,日本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五十年

代,跟中国,台湾一个省的政府签订代表全中国的"日华和平条约"是非法的,当时已经北京中央人民政府发表声明,加以批判否定的。

还要注意的是,不久前,日本一位官员说,日本近年来给中国四批低息贷款,其中也有赔偿的意思。笔者在此提议祖国的经济学家们,思想上作个准备。把日本一九八七年开始提供四批贷款后,日本方面从中国获取多少利润,以及中国人民勒紧裤带,节衣缩食,给日本人民提供优质廉价的食品、衣物、用具等要进行结结帐。举个例来说,从那时起,中国大庆油田,每年以低于国际价格的一半,向日本提供优质原油六百万吨至八百五十万吨,而中国自己从一九九三年起,则向国际市场进口原油。我们对此应该做到心中有个数。

(六)、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在战后本来是个法律问题。但从旧金山和会开始就充满着政治因素的干扰。今天即使花岗受害劳工的诉讼送到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仍然摆脱不了政治因素的干扰。这是不以人们意志所转移的客观事实。既然如此,对待"花岗和解协议"的争论,我们就必须按照江泽民主席的教导,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否则,其结果必然会脱离实际,脱离受害劳工的切身利益,必然会伤及我民族感情。

花岗和解协议的第五条,关系到受害劳工最切身的最实际的一条,是再次侮辱中国人的一次。为什么被国内的某些学者所忽略,大做文章,为东京高等法院"和解协议"抬轿子,说什么这是突破性的成果,是一次胜利。把当前要落实江泽民主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拉回到鲁迅先生写正传的时代!

这里最突出的是"强掳、诉讼、和解--花岗劳工惨案始末"一书的主编,中华日本学会副会长骆为龙先生,他在这本书的前面刊登了三十张照片,其中有九张是耿谆先生的照片,这可说是对耿谆先生的敬重吧,但是在他的五千二百字的序言里,不肯把耿谆先生看到"和解协议"时,愤怒谴责东京高等法院又一次对中国人侮辱,而昏倒在地,伤及双目的情景,告诉读者。用意何在

骆为龙先生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的"花岗和解研讨会"上作主题发言,继而在同年九月主编出版了这本书。为性质恶劣的"花岗和解协议"捧场,拉开了跟河北省社科院,石家庄党史研究会的论战序幕。把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和解协议"的批判,转移到中国境风进行内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