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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加价倒卖火车票判刑还要处罚金

  记者李松 黄洁 今年33岁的男子鲁国民在一个月内倒卖火车票19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以倒卖车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鲁国民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法院介绍,2010年6月至7月间,鲁国民多次以高出票面金额5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倒卖火车票。2010年7月17日,鲁国民在倒卖火车票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包内起获火车票11张。经统计,鲁国民在6月至7月间共倒卖火车票19张,票面金额共计6621元。

  鲁国民称,他一般先在网上发布转让火车票的信息,买受人有购买意向后,他再去火车站购票;有时也会先买好票后再发布转让信息。他倒卖的多为江南一带的火车票,因为江南一带经济发达,而且当时正值上海世博会期间,火车票不容易购买。如果没卖出去,他再去购票窗口退票。

  法院审理认为,鲁国民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刑法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座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法院最终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犯罪行为未能得逞,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