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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冷轧硅钢片反倾销案件

  中国冷轧硅钢片反倾销案

  一、 案件背景

  硅钢片是电力工业、机械制造、家用电器、电讯仪表等行业不可缺少的一种软磁材料。按用途可分为做变压器的晶粒取向硅钢片和电机用无取向硅钢片。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以及电器消费品的崛起,迫切需要提供大量高质量和多品种的冷轧硅钢片。冷轧硅钢片属于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是我国亟待发展的重点产业。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为顺应国家产业的发展,先后两次引进成套技术和设备,不断扩大冷轧硅钢片的品种和生产规模。仅第二期引进技术和必要的工艺设备投资就达到32亿元,我国宝钢及太钢也正在花费巨资引进技术,将分别形成年产35万吨和10万吨的生产能力。但自1996年以来,由于国内大量进口来自俄罗斯的硅钢片产品,导致国内硅钢片市场供求关系逆转,给武钢硅钢片的生产和销售带来极大的冲击。作为国内冷轧硅钢片的惟一生产者,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代表国内产业于1997年委托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和武汉市武钢律师事务所作为其全权代理人向我国有关部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二、审理程序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代表中国冷轧硅钢片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冷轧硅钢片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1999年3月12日,外经贸部约见了俄罗斯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俄罗斯生产商、出口商。

  1999年4月6日至4月20日,外经贸部分别向俄罗斯政府和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俄生产商、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答卷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2家俄罗斯公司的答卷。

  立案后,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冷轧硅钢片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对来自俄罗斯的被调查产品是否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冷轧硅钢片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1999年5月19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发放了损害调查问卷。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收回。1999年6月和8月国家经贸委分别收到2家俄罗斯应诉企业关于损害问题的答辩书和补充证据及说明。

  1999年8月31日至9月2日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1999年12月30日,外经贸部公布初步裁定公告,认为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进口产品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1999年12月30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11%~73%)相适应的现金保证金。

  初裁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分别收到了有关书面评论及补充材料。

  应涉案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外经贸部于2000年3月30日召开了本案倾销部分的听证会。听证会期间,各利害关系方就本案的有关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就听证会期间阐述的内容分别提交了书面材料及其证据。

  2000年4月28日,国家经贸委应俄罗斯应诉企业的请求,依法召开了冷轧硅钢片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听取了2家俄罗斯应诉企业、俄罗斯政府代表、国内申请人武钢(集团)公司及太钢公司的陈述意见。会后两家俄罗斯应诉企业和国内申请人提交了补充陈述。

  应俄罗斯2家应诉公司的邀请,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组成冷轧硅钢片反倾销调查核查小组,于2000年4月17日至4月28日赴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俄罗联邦维茨钢铁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2001年9月11日,外经贸部发布终裁公告:外经贸部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最终裁定存在实质损害且损害由倾销造成,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决定自 1999年12月 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到中国关境内的冷轧硅钢片(中国海关进口税则号:72251110/1190/1910/1990、72261110/1190/1910/1990)征收(6%~62%)反倾销税。

  三、外经贸部终裁理由

  1、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

  外经贸部在审查了上述各方的观点及所附-的相关证据后,认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参与了本案被调查产品冷轧硅钢片的生产过程,其本身又是当时国内惟一生产冷轧硅钢片的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提起本次反倾销调查申请。

  2、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类似产品的确定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进口的冷轧硅钢片和申请人的冷轧硅钢片进行了比较,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相应牌号产品的最大铁损值及最小磁感值等数据与俄罗斯相对应牌号产品的值相当。在此基础上并综合考虑了物理特征和产品用途等情况后认定,中国生产的冷轧硅钢片与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具有可比性,属于类似产品。

  外经贸部综合考虑了各方的观点并审查了各方所附的证据,国家经贸委也对此问题进行了审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为判定不同产品是否是同一类产品的主要原则包括物理特性是否相同、产品的互相替代性、在市场销售过程中的竞争性,因此认定: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片属于同一类产品。

  (二)正常价值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通过对俄罗斯应诉企业国内生产成本、劳动力、价格机制等问题的实地考察,认为其国内销售价格能够反映其正常价值水平,因此决定采用2家应诉公司在调查期间内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对其他俄罗斯未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则依法根据现有材料认定。

  (三)出口价格的确定

  俄罗斯2家应诉公司都报告了在调查期间的出口销售情况,外经贸部决定,以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并决定对其他俄罗斯未应诉公司的出口价格根据现有材料认定。

  (四)倾销幅度的确定

  为了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因此外经贸部对每个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并对下列因素进行了必要的调整:报关费用、运输费、仓储费用、信用费用、包装费用等。经过调整和比较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其倾销差额为确定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

  四、国家经贸委的终裁理由

  国家经贸委认为,中国冷轧硅钢片产业因俄罗斯不公平竞争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理由如下:

  1、倾销产品的数量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俄罗斯1996年~1998每年向中国出口的被控冷轧硅钢片数量不属于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

  2、倾销产品的价格

  国家经贸委调查发现,俄罗斯在大量对华出口冷轧硅钢片的同时,不断降低价格。

  3、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国家经贸委调查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导致中国国内产业类似产品的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产销率下降、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下降、市场份额逐年递减、生产能力大量闲置、产品库存剧增、失业率大幅上升、国内产业的利润率持续保持较低水平。

  4、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国家经贸委了解到,俄罗斯具有巨大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而且1996年、1998年俄罗斯冷轧硅钢片相继受到欧盟和东南亚一些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因此,俄罗斯冷轧硅钢片存在进一步向中国市场大量低价出口的可能性。

  5、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经调查证实,俄罗斯向中国大量倾销出口冷轧硅钢片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冷轧硅钢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原因。主要理由是:出口数量并非可以忽略不计、价格不断削减、质量相当,竞争程度较高;同时对可能使中国冷轧硅钢片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表明冷轧硅钢片产业损害并非主要由其他国家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冷轧硅钢片国内需求变化、冷轧硅钢片消费模式变化、国内外冷轧硅钢片企业的正常竞争、国内企业生产经营及不可抗力因素的因素造成,国家经贸委进一步注意到,初裁后国内产业的情况已出现好转:销售价格有所趋稳,市场需求进一步好转,产量、销量、销售收入上升,库存开始下降。鉴于上述调查分析,国家经贸委最终认定,原产于俄罗斯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出口的冷轧硅钢片对中国冷轧硅钢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结论

  1、 反倾销税的征收

  根据上述调查的结果,为消除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

  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6%

  其他公司: 62%

  反倾销税的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x反倾销税税率。

  自1999年12月30日起,中国海关将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海关税则号:72251110/1190/1910/1990、72261110/1190/1910/1990,取向硅钢片牌号:3404、3405、3406、3407、3408,厚度为0.30毫米、0.35毫米;无取向硅钢片牌号2212)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上述冷轧硅钢片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税率向海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进口经营者根据外经贸部1999年第13号公告向海关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应裁决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转税,多退少不补。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在终裁公告后6个月内对超出裁决税率的多征部分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2、 实施期限和复审

  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1999年12月30日起为5年。在此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向外经贸部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将在该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告,有效期为5年。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