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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袁某某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辩护成功案例

  一、案情回顾:

  袁某某因涉嫌贪污罪,2011年10月4日经检察院决定被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4日转刑事拘留;2011年11月12日转监视居住。2012年1月5日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其家属的委托,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了案情,并多次约见了被告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仔细的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

  二、辩护意见

  简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指使某公司开发票40324元,领取后占为己有,实属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袁某某贪污数额依据本案的事实应当认定为10432元,且被告人袁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据《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关于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三、裁判结果

  通过简律师的努力,法院采纳了简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袁某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