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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新婚夫妇登长城遭雷击坠亡”案二审

  (5月13日)上午9时30分,“新婚夫妇登长城遭雷击坠亡”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坐在上诉人位置上的只有两死者的父亲陈某、魏某。

  2009年6月13日,新婚夫妇陈某、魏某同友人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西栅子村生态观光园处购票入园,后去攀爬箭扣长城时遭遇雷击,跌落山下身亡。两死者的父母将该长城脚下的西栅子村村委会以及出售门票的北京西栅子生态观光园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共计6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魏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遭到雷击后坠崖死亡,此事件是一起意外事件,陈某、魏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日系二审开庭。在审判长宣读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后,庭审开始,双方就一审判决结果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上诉人称,“一审确定的事实有遗漏”,又出示了三项新证据

  庭审中,上诉人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死亡时间、地点和原因等均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存在遗漏,遗漏了二被上诉人违法经营长城的有关事实”。

  上诉人代理人列举了三项新证据,其中之一是受害人购买的的生态观光园门票,他认为,门票上的图案是箭扣长城,生态园开据的发票上也标有箭扣长城,此外,在观光园院内有长城,这就是观光园在以箭扣长城作为吸引点来招揽游客;

  第二个证据是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书,他认为,这说明西栅子村将箭扣长城设计为旅游景点;

  证据三是《京华时报》曾登载关于箭扣长城变相收费的相关内容,政府也曾要求他们进行整改,但是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上诉方认为,观光园就是在利用箭扣长城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进行广告和宣传活动。

  对此,被上诉人代理人答辩称,门票是委托他人设计的,箭扣长城印在门票上,并不代表我们经营这个项目;况且,上诉人只提到门票的正面有长城,而没有提到门票的背面是生态园的相关规定及游客须知。

  而对于“保险协议”,被上诉人代理人答辩认为:“对方想借此证明我们是将长城作为景点,但我们认为这只是一个保险协议,观光园可以住、可以采摘(农产品),这才是我们的经营项目,我们的协议中并没有包括长城。”

  至于广告宣传的问题,被上诉人代理人说:“到目前为止,对方没有对此进行举证,所以我们认为上诉人的意见没有依据。”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双重标准”

  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代理人称,一审判决中法律适用有误,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采用了两个标准。

  “一审判决以二受害人应知晓该段长城系未开发长城,禁止游客攀登,在此情况下二人仍攀登长城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为由,认定被上诉人可以免责;与此同时,一审法院又认为,被上诉人违反了不得利用长城设卡收费和开辟游览场所相关规定,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确认违法。”上诉人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采用了两个标准。

  庭审中,记者发现,法官提问焦点在“观光园与长城之间的关系”。

  审判长:观光园有无资质?

  被上诉人代理人:生态观光园是一个独立法人,经营内容就是农家乐。

  审判员:去长城是否从观光园穿过?

  被上诉人代理人:从观光园可以进去,从别的地方也可以上去。

  审判员:观光园与长城之间能否设立界限?

  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地方可以将山与长城分开,我们只是设立了一些宣传牌,禁止攀爬长城,宣传牌子是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我们认为在观光园与长城之间无法设立界限。

  上诉人代理人:我们认为被上诉人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在距长城500米处设立界限是可以的,对方称周围有宣传牌,其实根本没有。

  审判员:有无相关部门对长城进行检查保护?

  被上诉人代理人:文管所的人经常去。我们有19个巡视员长期巡视。对方二受害人没有被巡视员发现,是因为上山的小路有无数条,巡视员到这边,他们可能又从那边上去了,我们只是尽量防止(游客攀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