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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陈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小陈花费9.8万元从江苏徐州某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部新车,使用后,他发现新车竟是二手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汽车销售公司的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车款共计39.2万元。近日,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小陈的诉求得到了支持。

  买来新车查询发现出售记录

  2015年12月的一天,小陈到徐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准备买一部小轿车,经该公司销售人员推荐,小陈选中了一款某品牌小汽车,便与该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并支付了9.8万元购车款。小陈开车上路的第二天起,发现该车陆续出现不能打火、不能熄火、行驶时故障灯全亮、车辆多处生锈等问题。12月15日,小陈将车辆开到汽车销售公司维修。与此同时,小陈打电话到该品牌车厂家官网查询,发现该车于2015年8月28日出售给张某;该车2015年11月16日的首次保养信息显示:保养车辆底盘号与原告所购买的涉案车辆底盘号一致,车辆的购车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行驶里程为2514公里。小陈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该车曾销售于他人的事实,以新车的正常价格,将已经行驶2000多公里且存在多处故障无法修复的二手车作为新车卖给自己,涉嫌销售欺诈,于是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车退款,但遭到对方拒绝。后小陈多次与汽车销售公司协商未果,遂将其告上法庭。

  为完成任务作假销售记录

  庭审中,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所售车辆并非二手车,原告向该车厂家官网客服人员打电话查询该车的信息不能作为认定该车是二手车的依据;该车之所以记录了于2015年8月销售于他人,是因为当时车辆处在6、7、8三个月的销售淡季,为了完成销售任务不被厂家处罚,而故意做成了将该车“卖”给张某的事实,而真实的情况是该车并没有卖给张某,这只是提供给厂家的虚假信息,并不能否定被告销售给原告的车辆是新车,被告不构成欺诈,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小陈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汽车销售公司请张某出庭作证,家住沛县的张某说自己没有购买过涉案车辆,也没有来过徐州保养过车辆,售后保养记录只是为了给厂家报三个月内的保养领取油料物品。

  法庭还查明涉案车辆的初始登记人为原告,未发生过变更。

  法院支持三倍赔偿诉求

  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涉案合同存在欺诈,原告主张撤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对原告小陈主张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赔偿3倍购车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金额为29.4万元;同时,合同撤销后,被告公司退还原告相应车款,原告同时应退还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出售的车辆。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小陈与被告徐州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15年12月某日签订的购车合同;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小陈购车款9.8万元,赔偿原告小陈损失29.4万元,原告小陈退还汽车销售公司涉案某牌汽车一辆。案件受理费7570元由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