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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因被告航班超售引起的直接损失

  2014年8月17日,原告在“去哪儿网”上订购了被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航空公司)的航班号为MU787由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飞往罗马费尤米西诺机场的机票二份,乘机人为原告及其丈夫黄某某,原告的票价为人民币4637元,起飞时间为2014年9月21日12时30分,被告于当天完成出票。

  9月21日,原告至浦东国际机场办理值机手续时,被告工作人员告知由于航班超售,原告及其丈夫不能登机。被告安排转乘当天其他航班未果后,当日向原告方出具了《不正常航班证明》,载明原定于2014年9月21日12时30分起飞的MU787航班由于超售延误,起飞时间推迟至9月22日;

  旅客接受被告安排改乘2014年9月22日12时30分MU787航班成行;旅客最终未接受机场提供的2500元经济补偿。嗣后,原告按照被告安排改乘了9月22日12时30分的MU787航班,从上海飞往罗马。后原告与被告就机票超售造成的损失协商不成,引发诉讼,要求被告赔偿。

  原告王某诉称,其原定利用带薪休假从9月21日开始在欧洲三个国家多个城市的15天旅游,因被告航班超售延误24小时浪费了原告的带薪休假日一天,造成早已订好的欧洲酒店支出人民币369元、欧洲交通延误支出人民币816元等费用的损失,也打乱了原告的行程与休假计划。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年假的经济价值为“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原告日工资为人民币2112元,故年休假一天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336元。被告在事发前没有告知原告航班超售无法登机的情况,也没有向原告说明所售机票暗含超售性质,隐瞒真实情况,为谋取自身更大的商业利益侵犯原告正当权益,系构成欺诈,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票价三倍的赔偿。

  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对超售造成原告延误的行为进行书面道歉;2.被告赔偿因航班延误造成的直接损失费用人民币7521元,其中,欧洲酒店费用人民币369元,欧洲交通延误费用人民币816元,原告带薪休假费用人民币6336元;3.被告对于自身的欺诈行为应赔偿机票价款的3倍计人民币13911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东方航空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购买被告航班机票以及超售、改乘航班的情况无异议。原告确实事后与被告客服多次联系,被告提出人民币2500元的赔偿方案,原告表示不同意。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书面道歉,被告对原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本案系合同之诉,不存在书面道歉的赔偿方式。

  被告可以当庭对原告行程受到航班影响表示道歉。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因被告航班超售引起的直接损失,但原告应当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酒店和交通费的损失,对于带薪休假的补偿费用不属于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同意赔偿,且原告公司扣发其工资的情况无法证明,在赔偿方案中可以通盘考虑原告的各项损失。

  超售系行业惯例,并非航空公司的刻意隐瞒,被告在网站中也有告知部分航班存在超售的情况的内容,但并非每个航线的航班都会特别告知,在告知义务履行上被告确实不充分,但并不存在对乘客的刻意隐瞒。诉讼费由法院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