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页 > 合同业务 > >
案例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指南(一)

  2017年10月26日,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发布了《仲裁员指南》(Notes for Arbitrators),该指南旨在为仲裁员根据LCIA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提供指引,同时该指南包含的原则也适用于正在根据1998年版LCIA仲裁规则审理的仲裁案件。

  环中仲裁团队对该指南进行了翻译,本期“环中商事仲裁”与大家分享的是该指南的第一部分。(需特别说明的是,我们的翻译仅供学习交流之用,如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有不一致之处,以英文原文为准)

  1. 前言

  1. 本指南[1]旨在为仲裁员适用LCIA规则进行仲裁提供指引,涉及仲裁员履行仲裁规则下独立、公正、有时间处理案件、保密以及有效管理时间和费用的义务,以及LCIA秘书处能时刻知晓仲裁程序的进度之必要。

  2. 本指南绝非旨在穷尽推进仲裁的“最佳做法”,也不是为了取代或解释LCIA仲裁规则,而是为了强调仲裁庭进行仲裁应当遵循的一般性原则。

  3. LCIA秘书处成员随时乐意协助仲裁庭处理与仲裁事项有关的所有实操方面的问题,比如安排开庭地点以及庭审记录,如有此方面需求,仲裁庭可随时要求协助。

  4. 本指南提及的LCIA仲裁规则是指2014年10月1日生效的版本。本指南包含的原则和指引同样适用于正在适用1998年版LCIA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

  5. 如您对LCIA仲裁或本指南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发邮件至邮箱:casework@lcia.org.

  2. 独立和公正

  6.仲裁当事人有权期待获得一份公正、论证充分以及可执行的裁决。为此,他们有权期待仲裁员:起初就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在仲裁过程中避免使自身处于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地位;高效、公平地进行仲裁,且充分尊重正当程序;确保仲裁的保密性;以及公正地作出决定。

  7. 根据LCIA仲裁规则第5条第4款的规定,在接受委任之前,仲裁员应签署一份声明,以表明不存在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已知情形。

  8. 在签署上述独立性声明时,仲裁员应将包括其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仲裁代理人过去或现存的直接或间接关系在内的诸多情形纳入考量范围。任何关于某一关系是否应披露的疑问都应通过披露本身来解决。

  9. 对于在仲裁过程中出现并为其所知的、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任何情形,仲裁员持续地负有立即披露该等情形的义务。

  3. 有时间处理案件

  10. 在仲裁中,当事人不仅有权期待仲裁员保持独立和公正,同时也有权期待仲裁员在接受委任前已经确认其现有或预期的时间安排能使得仲裁员可以及时完成义务。

  11. 相应地,LCIA仲裁规则同时要求仲裁员在接受委任前,确认其准备、愿意且有能力投入足够的时间和勤奋,以确保仲裁的快速、高效进行。该等确认包含在上述声明中,LCIA收到该等声明后,会将该等声明的副本提供给当事人。

  12. 为支持该等声明,LCIA还要求仲裁员填写一份有关其是否有时间处理案件的表格,在该表格中,仲裁员需要详细说明其需要开庭的案件数量、需要作出裁决的案件数量以及所有可能影响仲裁员投入足够时间到仲裁案件中的能力的现有日程安排。填写该等表格可以让LCIA确信,仲裁员确认其有时间处理案件,就表明其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这些义务,这样LCIA据此可以向当事人确认仲裁庭有必要的时间处理案件(尽管目前我们还没有将该等表格的复印件提供给当事人)。

  13. 仲裁员的上述时间确认不仅表明仲裁员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可以投入足够的时间到仲裁程序中,同时也表明其在当事人最后一次发表意见(口头或书面)后有足够的时间就待决问题立即起草裁决(提请注意的是,仲裁规则第15.10条要求仲裁员应向当事人和LCIA告知作出裁决的时间表,并要求仲裁庭留出充分的时间进行合意且将合议需要的时间在仲裁进行的初期告知当事人)。

  14. 与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披露一样,仲裁员应将接受委任后出现的任何可能改变其之前有时间处理案件的确认的日程安排告知给当事人和LCIA。

  4.与当事人的通讯

  15. 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所有通讯网来均应抄送LCIA秘书处。

  16. 如果仲裁员与当事人举行了会议或进行了庭审(无论是以电话方式还是亲自出席的方式),而LCIA的工作人员并未在场,则仲裁员应在相关的会议或庭审后,立即将与任何程序事项有关的最新进展提供给LCIA秘书处。

  17.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协议,如果一名候选人被要求参加首席仲裁员的选任程序,该名候选人可以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就适合担任首席仲裁员人选询问其意见,但需要该咨询告知LCIA秘书处。

  18. 一旦仲裁庭正式组成,根据LCIA仲裁规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直接与当事人联系(任何通讯均应抄送LCIA秘书处),而无需作出任何正式的指令。

  19.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表进行与仲裁或争议有关的任何单方联系。从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一角度而言,这一点至关重要,也为仲裁规则第13条第4款和附件所强调,其中规定,在未向当事人、仲裁庭的其他成员以及LCIA作出披露的情况下,仲裁代理人不应与仲裁庭的成员进行任何的单方联系。

  5. 保密性

  20. LCIA仲裁规则第30条对当事人和仲裁员均规定了保密义务,仲裁员应熟知该项义务,并确保自身和当事人遵守该项义务。

  6. 仲裁的进行

  6.1 程序时间表

  21. 一份专为特定案件而起草的程序时间表对于所有参与仲裁的人而言都是有利的。

  22. 尽管LCIA仲裁规则第15条规定了提交重要意见和文件的默认期限,但第14条第2款仍然鼓励当事人就仲裁的进行协商一致,并共同提出建议,以供仲裁庭参考。该等建议应在当事人要求和授权后由仲裁庭以书面形式制作或记录。

  23. LCIA通常会希望仲裁庭尽早与当事人举行程序会议,以便就程序时间表达成一致意见(如无法达成一致,则直接确定该等时间表)。对此,LCIA仲裁规则第14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和当事人应尽快联系,但不得晚于收到LCIA发出的仲裁庭组成通知之后21天。

  24.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上述经协商一致或直接确定的时间表对当事人和仲裁庭均应切实可行且合理,且对仲裁庭应尽力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和拖延的义务予以了考虑。

  25. 在仲裁的整个过程中,仲裁庭应定期与当事人共同核阅时间表,以确保其仍然适合于该特定案件,并在适当时对其进行更新和修改:例如,当仲裁庭确定了当事人最后一次发表意见的截止期限(可能与第一次程序庭审同时)时,应该对时间表予以更新,加入仲裁庭准备合议的日期以及作出裁决的预期时间(根据仲裁规则第15条第10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时间表在必要的时候仍应再次发送给当事人)。

  26. 上述时间表核阅过程也可以使当事人清楚地了解他们自身以及仲裁庭所需完成事项以及相应的截止时间。

  6.2 合并仲裁

  27. 在面临一系列相关联的案件时,仲裁庭还应在早期阶段考虑当事人是否有可能提出合并仲裁申请,以及/或合并仲裁是否可行。

  28. 仲裁庭决定合并仲裁的权力(但应经LCIA仲裁院批准)规定在LCIA仲裁规则第22条第1款第9项和第22条第1款第10项中。简而言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仅能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命令合并仲裁:首先,所有的仲裁案件均约定适用LCIA仲裁规则;其次,该等仲裁案件基于同一仲裁协议或多份相互兼容的仲裁协议;最后,其他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尚未组成,或者如果已经组成,仲裁庭的成员也相同。

  29. 如果仲裁庭确实要命令合并仲裁,则应以程序令的形式作出,且应在其中明确仲裁的案件编号(我们建议采用最先受理的仲裁案件的编号)。从此时开始,LCIA将对合并之前的各仲裁案件的费用进行合并计算,以便仲裁庭的成员可以在其各自的计时表中记录他们的用时。

  6.3 同时仲裁

  30. 如果仲裁庭没有命令合并仲裁,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同时审理该多个仲裁案件。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成员就应继续针对每个单独的仲裁案件分别记录用时,因为LCIA会按照每个单独案件分别收取预付金。

  6.4 会议与庭审

  31. 根据LCIA仲裁规则第16条的规定,会议和庭审不需要在仲裁地举行。

  32. 因此,基于节省时间和费用的考虑,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仲裁庭应在对所有相关人员(不论是当事人、证人或仲裁员自身)最为便利的地点进行庭审。

  33. 在某些情况下,采用电话或视频而非相关人员亲自参加的方式举行某些庭审(例如程序会议)更为合适。在适当的时候,仲裁庭也应考虑必须参加会议或庭审的人员中的部分或全部是否可以通过视频而非亲自出席的方式参加会议或庭审(例如,如果案件中的一名证人因为健康原因无法出行)。

  34. 仲裁员和当事人还应认真考虑制定一份切实可行的庭审日程安排,以避免将来再次更改以及因延期开庭所产生的成本支出(包括支付取消费用,如适用的话)。仲裁庭只有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才能延期开庭。

  35. 仲裁庭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在连续的日期内开庭,不应断续开庭。

  36. 仲裁员还应考虑特定的仲裁请求和反请求的性质是否可以书面审理(需经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