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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LCIA仲裁员指南(二)

  2017年10月26日,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发布了《仲裁员指南》(Notes for Arbitrators),该指南旨在为仲裁员根据LCIA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提供指引,同时该指南包含的原则也适用于正在根据1998年版LCIA仲裁规则审理的仲裁案件。

  环中仲裁团队对该指南进行了翻译,阅读第一部分,请点蓝色链接它山之石 |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指南(一)。本期“环中商事仲裁”与大家分享的是该指南的第二部分。(需特别说明的是,我们的翻译仅供学习交流之用,如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有不一致之处,以英文原文为准)

  6.5 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的行为

  37. LCIA仲裁规则第18条以及附件对仲裁代理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而且还赋予仲裁庭在出现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故意干扰或妨碍仲裁进行的行为时进行处理的额外权力。

  38. 2014年LCIA仲裁规则第18.5条要求每一方当事人要确保其委托的所有仲裁代理人已经同意遵守仲裁规则附件中的指引。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违反了该等指引,且仲裁庭认为该等主张确有根据,则仲裁庭可以签发一份书面训诫,或针对此后的仲裁过程作出书面提醒,或采取任何其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仲裁庭能够公平、公正地行事并采用适合于本次仲裁的程序,以避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和费用。

  39. 仲裁庭应认真考虑特定案件的事实,在作出仲裁规则第18条第6款规定的惩罚命令之前,在适当的时候应让当事人对此发表评论意见。

  40. LCIA仲裁规则第28条明确规定,仲裁庭在就费用作出裁决时也有权将当事人的行为考虑在内。

  41. 此外,根据2014年LCIA仲裁规则第18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打算变更或增加仲裁代理人,必须告知仲裁庭;,如果该等变更或追加会影响仲裁庭的组成或裁决的终局性(基于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或类似原因),仲裁庭可以不予批准,。

  42. 在决定是否批准上述变更或增加申请时,仲裁庭应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当事人可由其自行选任的仲裁代理人代理进行仲裁这一一般原则、仲裁已经进行到的阶段、维持仲裁庭组成不变的益处以及任何因该等变更或增加而可能产生的费用支出与耗时。

  6.6 证人证词

  43. 为LCIA仲裁规则第20条第3款之目的,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应尽早确定获取证人证词的时间、方式和形式。

  44. 除由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词之外,LCIA仲裁规则还允许仲裁庭委任自己的专家证人(关于专家证人,详见下文)。

  6.7 仲裁裁决

  45. 仲裁庭在仲裁程序结束后作出裁决所需的时间经常引发当事人的抱怨。

  46. 一旦仲裁的最后阶段的时间表确定,此时可以更好地判断裁决的篇幅和复杂性,在该等时间表规定的当事人最后提交陈述意见的期限过后,仲裁庭应尽快为合议做适当的准备,并将拟预留给合议的时间告知当事人和LCIA。这样做可以确保当事人能在较早阶段就知道仲裁庭何时进行合议以及可能作出裁决的时间。

  47. 在已经对合议进行规定后,根据LCIA仲裁规则第15条第10款的要求,仲裁庭还应在当事人最后一次发表意见(口头或书面)之后尽快作出最终裁决,并依据LCIA仲裁规则第15条第10款的要求将做出裁决的时间表通知当事人和案件登记人。这样做也是为了确保仲裁进程对于所有参与仲裁的人而言保持透明性。

  48. 仲裁庭将进行合议以及确定作出裁决的时间表所需的时间告知当事人的最简便方法就是修改程序时间表,将该等日期加入其中。

  49. 根据LCIA仲裁规则第28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中明确经由LCIA仲裁院决定的仲裁费用金额。为了让LCIA仲裁院有时间就费用金额作出决定,并确保裁决不会延期作出,仲裁庭在起草裁决时就将其报酬和费用支出的金额及时告知LCIA(而不用等到裁决已经签署时)就显得尤为重要。

  50. 尽管LCIA并不负责核阅裁决,但如果仲裁庭有此需求,秘书处乐于核阅裁决,并对裁决中的非实体问题进行评论。经仲裁庭请求,秘书处也可以就裁决中规定仲裁费用的文字表述提出建议。

  51. 根据仲裁规则第26条第7款的规定,仲裁庭起草裁决完毕后,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应将一份电子版裁决以及所要求数量的LCIA将发送给当事人的纸质版裁决发给LCIA。我们通常要求,每个当事人一份裁决书原件,,LCIA两份原件,以及仲裁庭的每个成员各一份原件。

  7. 仲裁费用

  52. 当事人抱怨的另一点是仲裁程序过于冗长。因此,在满足正当程序这一主导原则的前提下,仲裁程序应尽可能快速地进行和完结,以避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拖延以及因程序拖延而产生的不必要的费用。

  53. 根据LCIA仲裁规则第24条第3款的规定,除非仲裁庭从案件登记人那里确知当事人已经缴纳了足够的预付金,否则其可以不推进仲裁。因此,仲裁员从一开始就应与LCIA就可能的仲裁费用进行沟通,并在仲裁进行的过程中定期向LCIA发送临时费用单,以便让秘书处能时刻确保预付金充足以及随时发出补交预付金的命令。

  54. LCIA仲裁院已批准采用一种标准公式,用以计算庭审取消时的仲裁费用,如果因为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庭审推迟或取消,从而使得仲裁员原本预留给庭审的时间并未被实际使用。如果仲裁员希望采用此种公式,则其应告知LCIA秘书处,秘书处会转告当事人。如果庭审被取消,LCIA仲裁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采用该等公式是否适当。在庭审被取消的情况下,如果仲裁员将原本用于庭审的时间用来进行其他可收费的工作,则我们通常不希望仲裁员提出承担因庭审取消而产生的费用的要求。

  55. 如果仲裁庭注意到预定的庭审可能会推迟或取消,其应当提醒当事人庭审日期将要临近,以免当事人因为没有充分告知仲裁庭而无意中引发取消费用的产生。

  56. 根据LCIA仲裁费用表(该表格构成仲裁规则的一部分),所有仲裁员必须完整记录其投入到仲裁中的时间的所有细节,包括相关活动的细节以及从事每一项活动所用的时间。所有的发票/付款请求均应附有仲裁员每日用时的详细列表(按经LCIA同意的小时费率计算)。在支付仲裁员的费用之前,秘书处会将该等列表的副本提供给当事人,除非仲裁员基于合理的特定理由要求秘书处不这样做。经仲裁员请求,LCIA很乐意提供上述时间表格的模板。

  57. 在LCIA确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各方同意的程序时间表仲裁员的费用具有合理性之前,LCIA不会向仲裁员进行任何临时的或最终的付款。

  58. LCIA不是按日支付费用,而只是报销实际已经产生的费用。所有的费用在产生原因和金额方面均应具有合理性,且所有的付款请求均应有发票或收据的支持。

  59. 在支付费用之前,仲裁员应就相关费用(例如机票等级或或可向当事人收费的出差时间)的合理性征询LCIA秘书处的意见。

  60. 在仲裁员进行庭审前,秘书处很乐意为仲裁员预订酒店,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建议仲裁庭入住享有优惠折扣的酒店。

  61. 仲裁员的报酬和费用从当事人已经交存的预付金中支付,而不是由LCIA支付。相应地,所有的发票或付款请求均应由LCIA转递给仲裁当事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员的费用应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如果存在多方当事人,或者并非所有的仲裁当事人均交存了预付金,则仲裁员应随时联系秘书处,秘书处会就安排问题提供指导。

  62. 发票/付款请求载明的金额的币种通常应为仲裁庭和当事人之间的所收结算币种:换言之,如果仲裁员按每小时400欧元收费,且当事人交存的预付金的币种也是欧元,则相关的发票/付款请求金额的币种也应为欧元。如果仲裁员要求不以所收结算币种付款,则其应承担汇率损失的风险。此外,如果仲裁员的开户行就收款收取转账费用,该等费用应由仲裁员承担。

  63. 如上所述,根据LCIA仲裁规则第28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庭必须在最终裁决中明确仲裁费用总额。鉴于仲裁费用金额需要提前报给LCIA仲裁院并经其批准,仲裁员有必要时刻更新其工作时间表,以免裁决因LCIA秘书处的原因(其需要知晓所花时间和费用的最终详情,并报LCIA仲裁院批准)而延迟作出。

  64. 仲裁员应尽早在程序中告知LCIA可能对其仲裁费用征收的税收,这有助于LCIA 继续需要当事人支付的预付金。

  65. 在欧盟内外,可能对仲裁员的仲裁费和支出费用征收地方税,该等税收应包含在适用于仲裁员的发票中。

  66. 关于欧盟的增值税,仲裁员从欧盟境内收取仲裁费可能要依据相应的法律开出单独的发票以反映增值税情况。

  67. 秘书处乐意就增值税和其他税收事宜逐案予以咨询,但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会建议仲裁员从相关的专家处获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