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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亚太律师事务所

  俄亥俄州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决定强调了在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签订合同的明确条款的重要性,特别是在付款条款方面。

  在Transtar Elec。,Inc。诉AEM Elec。Servs。总承包商雇用了一个分包商,为在酒店安装游泳池提供电力服务。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有一项付款条款,部分内容

  是承包商从业主处收到的分包商的工作款项是承包商向分包商支付该项工作的先决条件。

  业主未向总承包商付款,而总承包商又拒绝向分包商付款。分包商起诉总承包商未付款。

  该案件的结果是合同的付款条款是“付款时付款”条款还是“按次付款”条款。付款时支付条款是总承包商无条件承诺支付分包商的费用。因此,根据付款时付款条款,总承包商承担业主未付款的风险。相反,如果业主向总承包商付款,则按要求支付的条款要求总承包商支付分包商。根据付款后付款条款,业主不付款的风险从总承包商转移到分包商。为了具有可执行性,付款后付款条款必须足够明确,以表明双方有意将未付款风险转移给分包商。

  法院认为,合同的付款条款是按比例付款的条款,因为当事人使用“先决条件”这一词语足以清楚地证明他们有意将所有人未付款的风险转移给分包商。

  这里的关键点是,当承包商和分包商订立合同时,各方应注意(1)明确确定谁承担业主未付款的风险,以及(2)起草明确说明当事人意图的合同。那方面。前往俄亥俄州最高法院是一种昂贵的方法,可以确定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可以在问题开始时轻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