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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债务催收中的角色:原始债权人

  债权人通过不同的法规来定义不同的方式,但是出于这个问题的目的(与债务催收相关的债权人),最佳定义可以在公平债务收集实践法(“FDCPA”)中找到。

  FDCPA将债权人定义为:“任何提供或延长信用额度的人创造债务或欠债务的人,但此类条款不包括任何人,只要他在收到转让债务或转移债务时为了便于为另一人收取这种债务。“ 通俗地说,这是任何贷款人 有价值的东西或欠有价值的东西。警告的定义是债权人不应该因为他被分配而有价值的东西。根据FDCPA,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向您出售他所欠的东西的权利,您就不会因此而成为债权人。你很可能会成为第三方债务买家的角色。

  债务追讨中有很多类型的债权人。我们通常会想到信用卡公司。在这些信用卡公司中,有一部分称为信用卡收费机构。这些公司在2008年经济衰退之前非常普遍,但仍有少数公司存在。最着名的发行收费卡的银行是First Premier Bank,First National of Pierre和Applied Bank。他们向消费者提供看似非常有利的价值(没有申请费,没有注册费,没有年费......)。但是,成本通常通过所谓的使用费来发挥作用。如果您在收费卡上有500.00美元的可用信用额度,那么在包含所有使用费后,您的实际可用信用额可能只有300美元。

  但除了信用卡公司之外,还有发薪日贷款和汽车产权贷款公司,读书俱乐部,健身房会员资格,医院等。任何通过信贷延伸商品或服务的公司都可以被视为债权人。

  在阿拉巴马州和联邦法律中,债权人通常不能因滥用债务的行为而被起诉,因为债权人不被理解为与收债人相同。但是,这并不能阻止收藏家对滥用借贷行为负责。“贷款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报告法”以及其他联邦和州不公平或欺骗行为法案中的违反真相可能会迅速迫使债权人进入罚款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