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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经鉴定,邹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申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按规定让行,与邹某骑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邹某死亡后逃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2月16日3时许,被告人申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顺义区京沈路与顺于路交叉路口由西向北行驶时,被害人邹某骑驶自行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申某未按规定让行,致使电动三轮车前部与自行车左前部相撞,造成邹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申某驾车逃逸。

  经鉴定,邹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申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申某已赔偿邹某亲属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