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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些别有用心的图片公司或者个人以侵权为由

  近年来,一些别有用心的图片公司或者个人以侵权为由,通过各种途径联系索赔,漫天要价,索赔不成就诉诸法律。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由网络图片侵权所引起的纠纷在信息网络传播案件中所占比例就是最大的,案件数量还在不断攀升。在近日举行的各地两会上,著作权侵权应该如何裁量、面对恶意诉讼法院应该如何判决等话题,成为了关注的热点。在今天开幕的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委员们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上海市政协委员、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副主任吕国强认为,司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这类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对以赢利为目的恶意诉讼行为要加大制裁力度,并把这种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氛围。同时著作权权利人也要强化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件来看,被告方发现,当初转载来源方包含图片的页面时,并没有刊发关于版权转载许可的声明,待这些信息被转载多年后,对方将图片版权销售给图片公司,图片公司授意自媒体平台在内容页面上添加版权声明,再进行侵权公证。

  上海市政协委员、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表示,不仅是在著作权中,在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也存在着这种情况,像业内俗称的“专利流氓”。这些机构隐蔽性强、成本低、独立承担风险是其典型特征,通过不断开展诉讼获取收益,并将收益分割给相关利益方。即使诉讼失败,也不会带来风险。

  “若图片公司存在‘养鱼陷阱式’的批量性维权,我们认为是有滥用著作权的嫌疑的。”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游闽键认为,关键还是要看这类公司在维权过程之中手段的正当性,“当然,我们也认为,企业在进行宣传的过程中,应当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使用网络中获取的文字、图片、视频,甚至字体等要素的时候,注意甄别这些素材的来源,找到权利方拿到授权或通过付费渠道获得,保留合法来源的凭证,以免在诉讼或者维权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翊青认为,在图片等素材的传播过程中,第三方分享平台不规范、不合理地提供图片下载,确实助长或诱导了著作权侵权,对著作权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都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因此,需要对第三方分享平台进行进一步规范管理,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在实际的法院审判中,此类著作权侵权诉讼的举证方式仍然相对比较简单,往往忽略了著作权在实际法律实践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也让原告能比较容易地胜诉。对此,可以进一步完善诉讼中的裁量标准,尽可能更公平地保障诉讼双方的权利。”安翊青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