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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消费维权不再难,这份维权指南教你分分钟解决!



今年的3月15日是第38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年来这一天的重头戏毫无疑问就是3.15晚会了。这场“曝光”晚会,对于一些不法企业来说,是悬在头顶将落未落的一把刀,在平日里消费者所遇到的消费侵权、产品质量等问题都可能会在晚会中被一一呈现出来,成了企业的“罪状书”。而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无论是怀着“看客”的心态,还是觉得此事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都会对此倍加关注。


3.15晚会自1991年举办以来,每年都会曝光大量消费者关注的质量问题,并且揭露消费环境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但今年的3·15晚会却不能如往常一样如约而至,据央视财经消息,为了全力做好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晚会将会延迟播出。虽然3·15晚会延迟播出了,但人们对消费维权的关注却并未退减。毕竟消费存在于每个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人都是消费者。


近年来,随着人们消费维权意识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人会通过投诉、诉讼等各种方法来维护自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即便如此,消费维权对许多人而言仍旧是一个难点。为什么会出现消费维权难这个现象呢?这个“难”究竟是难在哪里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任何一个维权渠道都可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 “难”。


一、维权成本高


一直以来,维权成本高是消费者维权中的难点和痛点。维权者投入的时间精力太多,额外投入的费用太高。当维权成本高于其损失的部分时,就会大大影响消费维权的积极性。


二、责任认定难


责任认定难也是消费者维权的痛点之一。有关部门和各地重视投诉平台建设,都建立了各种类型的投诉平台,其中以热线电话为主。但是,各部门的责任划分不同,就会出现无法准确答复跨部门的问题,出现“踢皮球”现象。


三、立法滞后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商业日益繁荣,消费方式和环境的变化,也使得消费维权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相对而言,立法立规相对滞后,导致一些问题频频发生,消费者难以依法维权。


消费维权虽然存在这各种各样的困难,但如果每个人都忍气吞声,畏惧维权道路上的“艰”和“阻”,那只会助长不法商家的嚣张气焰,唯有消费者都具有维权意识且采取维权手段,消费的市场环境才会变得更加良好。


同时,针对上述问题,现市场监管部门为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将原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五条热线,统一整理为12315。现在只需拨打12315或是登录www.12315.cn就可以维权。但小编建议,如果当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当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再采取以上几种途径进行维权。


消费维权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消费维权指南的主要内容。良好的市场环境依赖于每个消费者积极维权,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执法,相信随着国家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法律的完善,消费维权不再“难”。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律霸在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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