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页 > 拆迁维权 > >
案例
公司前台工作人员的签收是否意味着诉讼文书的送达呢?


文书送达是指行政、司法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参与人的行为。送达各类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那么,如果送到时,是公司前台工作人员签收的,可不可以算是诉讼文书的送达呢?


这个答案是否定,近日,最高院作出的一个司法判例就是对这一问题很好的解答。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上诉人举示的特快。本案中,被上诉人举示的特快专递查询单显示一审判决由前台他人签收,但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签收人为上诉人有权签收或者授权、指定签收人;上诉人就该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于下一个工作日签收了一审判决书,并积极行使上诉权利,故自此起算至其提起上诉之日,未超过法定上诉期限。


关于本案能源集团提起上诉是否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该案件时认为:


关于本案能源集团提起上诉是否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案中,双林公司举示的特快专递查询单显示一审判决于2015年12月18日由前台他人签收,但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签收人为能源集团有权签收或者授权、指定签收人;能源集团就该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于下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12月21日签收了一审判决书,并积极行使上诉权利,故自此起算至其提起上诉之日,未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双林公司主张超过上诉期限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各位专职人员需要注意,如果文书仅仅是送到公司前台,由公司前台签收了,不能算是送达。送达必须严格符合法律上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