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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行政赔偿诉讼撤诉后能否再次提起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那么,如果由于客观或者主观的原因,将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撤诉后,是否还能再次提起呢?


1.行政赔偿诉讼撤诉后能否再次提起


关于行政赔偿案件审理的程序,尚无专门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行政赔偿诉讼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申请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后,原告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规定适用的对象是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其目的系维护社会关系稳定、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当事人不当行使诉权导致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等长期处于不安定状态,而对当事人诉权进行的必要限制。但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在审查对象、案件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赔偿诉讼审理的对象是违法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以及如何赔偿的问题。因此,行政赔偿诉讼在处理具体程序问题时,不能简单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与民事(赔偿)诉讼在审查内容、裁判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都涉及被告对原告的赔偿问题。


2.重复起诉制度的设计原理及构成条件


重复起诉制度系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而设计,其主要目的是避免重复处理浪费资源以及避免出现相互冲突的裁判。行政诉讼法同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根据前述规定,构成重复起诉的前提条件之一为:有一个诉讼(前诉)对当事人的诉讼事项正在处理,或已经对当事人的诉讼事项进行实质处理,没有提起另一个诉讼(后诉)之必要性。换言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或可能在前诉中得以实质处理,参照或等待前诉的处理结果即可。


综上,对于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申请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后,原告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案件还需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进行专业分析。你可在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