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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借名购房人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执行


“借名买房”指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而如今各地限购政策纷纷出台,如从2010年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这是全国首次提出的家庭购房套数“限购令”。此后,相继有49个地级以上城市实施“限购令”。随之而来的借名购房的现象也愈来愈多,那么,借名购房人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执行成了大众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


对这个问题最高院给出裁判要旨:尽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之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违反了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前述规定买卖房地产的行为显然不具有合法性。同时,基于房地产限购等政策,如果购房者并不具有购房的资格,其借名购买案涉房屋,规避行政监管意图明显,并非法律法规所保护和鼓励的行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执行。


《杨连飞、杨益新与海门市钢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就是这一观点很好的一个证明。其中的争议焦点还是围绕着:借名购房人的民事权益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最高院给出的裁判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尽管该规定作为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违反了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前述规定买卖房地产的行为显然不具有合法性。同时,基于南京市房地产限购等政策,杨连飞并不具有在南京市购房的资格,其借用杨益新之名购买案涉房屋,规避行政监管意图明显,并非法律法规所保护和鼓励的行为。杨连飞明知案涉房屋买卖违反前述法律规定,依然与秦家桢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明知自己不符合购房资格而与杨益新签订《借名合同》,意图规避房地产调控监管,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关于查封前须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的规定。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杨连飞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执行,有相应的理据,杨连飞、杨益新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一般情况下,如果购房者并不具有购房的资格,其借名购买案涉房屋,规避行政监管意图明显,并非法律法规所保护和鼓励的行为,且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执行。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