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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什么情况下涉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虽然今年的315晚会不知何时才会重启,但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依靠的不该只是每年的那一天,而应该是每年的每一天。消费在国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现今,已经成为了一个必不可免的话题,每个人都具备消费者这一身份,也不希望自己买到什么假冒伪劣的产品给自己制造不愉快。那涉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具体都有哪些呢?可能我们平常习以为常的事情就包含在其中。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那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一般会怎么处理呢?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理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对于没有达到立案侦查的标准的,可以直接按照行政法规来进行处罚,但如果涉及到涉案金额较大的,那么则是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由司法机关判罚处理。

1、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出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赔偿,以造成的损失为赔偿基础。如果是食品的,可以要求十倍的购买价格赔偿。

2、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工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将产品销毁。

3、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可追究“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罪”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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