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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集体合同的协商双方你知道是谁吗?


在实践中,有一种合同签订的方式叫做集体合同,除了具备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外,它还有不少自身特征,虽然最早诞生于资本主义国家,但是它很好的适应了我国当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那么,集体合同的协商双方都有谁呢?


一、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双方是谁


集体合同中的集体协商:劳动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协商学习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它比一般的民事合同订立要复杂得多.它是一种高度规范化、程序化的商谈。严重违反集体谈判的程序性规范而签订的集体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订立主体: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是职工和用人单位:


1、职工是集体合同的主体,其共同要求代表其利益的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职工代表和工会都是劳动者的代表,代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实际的主体是劳动者,其和劳动合同不同的是,集体合同是全体劳动者作为订立的一方。


2、用人单位也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之一。


二、集体合同如何变更解除


所谓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原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


所谓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般而言,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可以分为法定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


1、就约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的规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2、就法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①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就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而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1条规定: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集体合同期满或者集体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集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立即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三、集体合同的审查


1、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此三者则合同不能成立。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查,查漏补缺。


2、文字审查,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


3、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问题。


4、涉他权利审查,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


5、清洁条款审查,清洁条款的审查很重要。在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仿制模仿的技术非常高了,清洁条款对于避免纠纷发生很重要。


以上就是笔者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双方是谁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